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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趙和李秀都是同一個縣的村民,兩人婚后育有兩子分別是趙一、趙二。隨后一家四口就住在就住在村里的老宅里。時光流逝,趙一成了家,原本一家子都處在喜氣洋洋的氛圍中,可老趙因腦溢血去世打破了家里的平靜。故人已逝,活著的人生活還得繼續。幾年后,趙二也到了成家的年齡。因此,家里即將增加的新成員加劇了住房緊張的問題。為了緩解住房緊張問題,趙二因結婚向村委會另行申請了一處宅基地建房,而婚后在新的宅基地居住。生活在老宅的趙一,在經村委會同意后,對房子進行了翻新,其母親李秀跟隨趙一一直居住在一起。一家分兩宅,也算是各自安樂。誰承想,趙一居住的老宅被納入了拆遷范圍,共獲得房屋拆遷補償款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共計80余萬元,趙二得知后認為宅基地補償款屬于共同財產,父親已經去世,拆遷補償款應由自己、趙一和母親李秀應共同享有,于是找哥哥要屬于自己的那份錢,哥哥拒絕分給趙二,雙方發生爭執,于是趙二將趙一訴至法院,請求平均分配老宅拆遷補償款。那么,分家的兒子還能繼承 宅基地動遷的補償款嗎?
宅基地動遷
庭審中,趙一辯稱:根據我國相關土地法律法規定,村民每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趙二結婚時已經由村委會另外劃分了一處宅基地,并且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父親去世后,我和母親一直居住在這處宅基地上,隨后拆除了原宅基地上的房屋,鄉村委會同意后,在該處宅基地修建了新的房屋,所以該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房屋的所有權均屬于本人所有,因此,請求法院駁回趙二的訴訟請求。
引起趙一和趙二爭議的是宅基地的補償款,實際是宅基地使用權的歸屬爭議;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既明確了宅基地補償款的所有者;趙二在結婚時重新劃分了新的宅基地,老宅使用權自然由趙一繼承并繼續使用,因此,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應由趙一和母親獲得,而本案拆除的補償款一部分是宅基地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款,而本案爭議的房屋是趙一在原宅基地上修建的新房補償款,趙二要求分割宅基地補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經依法審理,根據事實情況駁回了趙二的訴訟請求。至此,這起因 宅基地動遷而引發糾紛的案件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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