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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香港一日》的第675期
香港警方國安處昨日(17日)上午拘捕5名壹傳媒董事及高層,據港媒最新消息,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及《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涉嫌違反“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被落案檢控, 明早(19日)將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其余3名被捕人士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副社長陳沛敏、《蘋果動新聞》平臺總監張志偉仍被扣查。
此外,香港保安局已凍結蘋果日報有限公司等3間公司共1800萬元資產,其中就包括支薪賬戶,《蘋果日報》員工隨時可能無糧出。消息指,當局亦引用凍結令,要求7間銀行不可處理上述3間公司的銀行賬戶內財產。
但仍有《蘋果日報》高層不斷喊話員工要堅持,稱一定會盡一切努力保證運作的正常,不過香港《大公報》等港媒就發現,一直搖旗吶喊讓員工頂住的《蘋果日報》高層早已紛紛給自己鋪后路。
在昨日被捕的5名高層中,有一董事已于今年3月以750萬出售自住物業, 賬面賺220萬; 另一董事在去年10月, 就以638萬將一個與太太共同持有的物業轉移至太太名下; 此外,還有人早前聯絡地產中介放售物業。對此,有員工直斥: 自己暗中出售物業兌現欲“跳船”(找后路),卻喊員工頂住,簡直就是蠱惑人心!
據悉,本來《蘋果日報》“第二梯隊”尚包括采訪組副總編輯黃偉駿及政治組記者許偉賢,但二人已于上月“跳船”,剩下只有財經組副總編輯區嘉儀、總采訪主任黃武榮、政治組記者莫劍弦;中國組記者蔣美紅,以及首席節目總監余峯文。
除了給自己“鋪錢路”,認清現實的員工也給自己找好退路。自今年初以來,《蘋果日報》就已經爆離職潮,即便是做突發及地區新聞等不涉政治新聞的員工也紛紛離職;上月,港聞編采部包括靜態、政治組、調查組、蘋果網的主管集體請辭,其中就包括昨日被捕的負責蘋果網的《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手下負責蘋果網的二把手Alvin;此外,被捕的《蘋果動新聞》平臺總監張志偉的副手李家聰,上周也已“跳船”。
現如今,《蘋果日報》靠執行總編輯林文宗“苦撐”,但有員工直接嘲諷:林既不是黎智英心腹,也不是集團董事,在壹傳媒集團的地位和影響力都有限,日常的報紙運作,亦要聽令于昨日被捕的行政總裁張劍虹,現在《蘋果日報》真是“危危乎,隨時執笠(倒閉)”。
國安處搜查新聞材料 有人叫囂損“新聞自由”
根據警方國安處調查顯示,自2019年起,《蘋果日報》刊發數十篇“呼吁制裁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章,而在2020年香港國安法落地后,《蘋果日報》仍在繼續刊登此類文章。據了解,警方將會去信要求《蘋果日報》,在指定時限內移除相關文章。
外界就注意到,相較去年8月香港警方搜查《蘋果日報》大樓,昨日“搜樓”的搜查范圍更大, 這也是香港警方國安處首次以香港國安法申請手令,搜查新聞材料。
對此,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手令范圍是否包括新聞材料,需視乎涉及的控罪。根據警方說法, 是次案件涉及新聞文章內容,新聞材料當中可能有原稿,或者審批內容過程,會與案件有關。 至于政府多番強調的香港國安法沒有追溯力,陸偉雄表示, 調查不等同當作證據, 罪行有可能從2019年已醞釀,或有需要調查,但之后相關資料能否在法庭上當作證據,是之后需要再了解的問題。
然而,盡管港府始終強調,今次行動與一般新聞工作無關,只是針對有人利用新聞工作做工具及保護傘作掩護,但仍然無法阻止別有用心者強扣“有損新聞自由”的帽子,試圖混淆視聽,誤導公眾。
比如一直在修例風波中興風作浪、多次無端抹黑香港警方的香港記者協會,其主席楊健興在一場記者會中就叫囂,報館刊登的文章內容并非一定代表報館立場,如果因刊登文章被指違反香港國安法,將在業界散播恐懼,嚴重損害新聞自由。
對此,香港時評人馮煒光今日(18日)在深圳衛視直新聞發表“直說快評”,直批“散播恐懼”的正正是楊健興自己。首先,警方從未披露涉案文章是否《蘋果日報》刊登的別人文章;再者,若涉案文章真的有部分是評論版上的, 那么是否刊登某方面的文章,其實就反映了該報編輯的取態。 例如戴耀廷的“攬炒十步曲”能在2020年4月榮登《蘋果日報》評論版,而從來不見有支持香港國安法或反對黑暴的文章能獲該報垂青。這不是很能說明問題嗎?
此外,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等在內的多家傳媒工會,發表聯合聲明稱此次行動“對媒體管理層和新聞工作者作出拘捕,對新聞自由構成嚴重威脅”。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日(18日)就表示,香港作為法治之區,若非觸犯法例,任何行為均屬合法。 而5名壹傳媒董事及高層被拘捕,是因其犯罪意圖涉及呼吁外國勢力要制裁香港。
湯家驊表示,以目前的數據顯示,當局并非檢控《蘋果日報》,而是檢控該數名人士。他解釋,倘若《蘋果日報》觸犯法例,因公司屬無形的事物,將會拘捕公司的董事。他指,現時該數名人士串謀干犯香港國安法,并非《蘋果日報》的人員觸犯法例,因此需等待檢控書的檢控內容, 認為與新聞自由并無直接關系。 他亦指,香港國安法規定任何人士若要求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屬犯法,因此證據不需證明與外國串謀。
新聞自由從來不是免死金牌 西方國家早有先例
實際上,“毒蘋果”之所以有毒,原因就在于它絕非一家正常的新聞機構,而是在其老板、反中亂港頭目黎智英的一手操弄下,早已成為披著新聞機構羊皮的政治工具。而當這樣一個危害國家安全、搞亂香港社會的煽惑煽暴機器,被香港警方國安處依法展開調查時,卻反過頭來想要拿“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當擋箭牌,這是何等的笑話?
更何況,自由從來都不是隨心所欲,而是存在邊界與禁區。正常的意見表達與肆無忌憚鼓吹所謂“違法達義”“以武抗暴”“顛覆政權”“分裂國家”完全就是兩碼事。早在100多年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霍姆斯大法官就在判決中提出,“最嚴格的言論自由也不會保護在劇場里錯誤地大呼失火并因此引起恐慌的人”,更不用說對于具備一定發行體量的《蘋果日報》而言?
新聞自由是社會尊重的價值,但當國家面臨重大危機時,即使是歐美等標榜“民主燈塔”的國家,也會采取一系列措施來維護國家安全。如在二戰之后,美國學界鑒于新聞自由的濫用,就提出“社會責任論”,強調 媒體如果不自律,那么勢必將引起政府的干預。
就拿此次讓“黃絲”大為跳腳的搜查新聞材料來說,早在1978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Zurcher vs. Stanford Daily案中,就認為 搜索報社與搜索通常住處的法定標準并無不同,法律對搜索的一般限制即足以保障新聞自由,等于直接否定了新聞媒體擁有不被搜索的特權。 而在1986年的Sims vs. C.I.A.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對究竟由誰來決定何者為機密給予正面答復:即 中央情報局具有決定何者為國家機密,何者應保密而不公布的權力。
再往近看,2013年6月,英國《衛報》記者格倫格林沃爾德(Glenn Greenwald)的搭檔大衛米蘭達(David Miranda)在倫敦希思羅機場被警方扣押,警方稱米蘭達違反了《反恐法》。需要指出的是,《衛報》是美國國家安全局監聽事件“棱鏡門”的最早曝光媒體,斯諾登向《衛報》提供了大量有關棱鏡監視項目的文件。到了7月,來自英政府“通訊總部”(GCHQ)的人員來到《衛報》英國總部的地下室,親自監督保存有大量斯諾登提供的有關“棱鏡門”材料的硬盤被砸成碎片,而原因就是因為英政府認為《衛報》的行為有損英國政府以及國家安全。
前年,澳大利亞聯邦警察搜查了澳大利亞廣播公司(ABC)悉尼總部,原因是與ABC在2017年進行的一系列被稱為“阿富汗檔案”的報道有關。當時,警察要搜查與搜查令上提到的名字的人員相關的電子郵件系統,并且要檢查在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間所持有的數據;此外,還要檢查文章草稿、圖表、數字記錄、可視資料、未剪輯的原片以及關于“阿富汗檔案”所有文字版本。
可見,即便是在美英澳等國,新聞媒體絕非法外之地。一旦新聞自由逾越了法律的規范,對國家安全與機密造成危害,新聞媒體仍可能面臨法律的問題。真正的新聞自由,應有助于國家安全,而國家安全亦為保障新聞自由的基礎。
西方政客選擇性失明 駐港公署嚴正聲明
盡管如此,仍有部分西方政客“選擇性失明”,以新聞自由為幌子、抹黑香港警方的依法行動,甚至悍然要求特區警方放人。對此,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今日(18日)嚴正指出,這是對特區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惡意干擾、對香港法治與司法獨立的肆意破壞、對法治精神的公然褻瀆,對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的粗暴干涉,我們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
發言人表示,香港是法治社會,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任何人都沒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新聞自由絕不是違法行為的擋箭牌,香港國安法的權威不容挑戰。香港特區警方對上述人士和公司采取行動,是依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同新聞自由毫無關系。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任何人不應妄議干涉,這是基本的法治常識。特區執法和司法機關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理,輪不到外部干預勢力說三道四,妄加指責。
發言人指出,少數國家一向自詡為新聞自由的模范生,事實上卻是不折不扣的冒牌貨。他們喊著維護新聞自由,卻動輒以國家安全等借口限制合法的新聞活動,打壓各種正義呼聲,炮制各種虛假新聞,抹黑詆毀其他國家。他們哪來的底氣指責別人?事實一再證明,他們所謂的自由是干預他國內政的自由,是勾結反中亂港勢力、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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