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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黃姓男子與中國籍妻子
結婚之後生下一名女兒,
但夫妻倆血型都是O型,
女兒卻檢驗出A型,
導致他和妻子鬧翻離婚,
女兒其實是O型,
因而決定向醫院提告求償55萬元。
不過,黃男一審敗訴,
上訴至高雄高分院,
合議庭認為他是先與妻子離婚,
才知悉女兒血型登載錯誤,
中間隔了7年,
因此認定離婚應與此事無關,
最終仍判他敗訴,全案確定。
提告請求損害賠償應注意什麼?
4大要件缺一不可!
實務上,
常有當事人因為大大小小的事情
狀告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同時此類法條也可以
適用在非常多的地方。
不過,要提告請求他方賠償,
真的有這麼容易嗎?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這邊將本條文拆成以下4個要件,
你必須要知道!
(一)須證明有侵害行為發生 (二)須證明自己受有損害 (三)須證明侵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以上四點是構成侵權行為的主要要件,
若原告提出告訴但就以上
任何的一點無法舉證,
那很可能法官就會認定
雙方間並沒有侵權事實,
自然就會判決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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