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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靠北婚姻2.0」發文,
「晚飯過後,我爸就找妹夫聊天,
聊到關於我妹在婆家許多委屈和為難,
但妹夫從一開始就防禦機制很高,
每一句話都頂嘴,
『你只憑你女兒講的話,
你有實際和我父母相處過嗎?』
之後妹夫就去找我妹質問
為什麼要跟娘家說婆家壞話」。
網友提到,
「我妹覺得只是陳述事實,
但妹夫就很不爽,
直指我妹才是問題的核心。
後來我爸出來勸架,
妹夫大聲罵:
都是妳女兒個人問題,
她才是問題人物!』
我瞬間理智線全斷,
直接罵我妹夫:
『你才有問題,
你全家都有問題!
不要以為只有你敢在這邊嗆,
我也敢去你們家嗆!』」。
原PO表示,
「今天敢在娘家,嗆娘家全家,
過得有多委屈?
敢從我爸講第一句話開始就頂嘴,
那可見我妹平日在婆家
是受到什麼樣的對待?
既然敢講出我妹就是問題人物,
那可見對於我妹面臨的婆媳問題,
妹夫就是這樣看待,
不但沒有調解,
甚至讓問題惡化。」
與配偶家人相處不融洽
可否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
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
前者是指雙方自行簽訂離婚協議書後,
請2位以上證人簽名,
再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而後者則是由夫妻一方
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
由法院來判斷二人是否可以離婚。
夫妻一方如欲向法院訴請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忄生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ㄋㄩㄝˋ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ㄋ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ㄋ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就本案的情形,
觀察上述條文可以發現,
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雙方家人相處不融洽時
可否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
不過依據同條第二項的規定,
夫妻雙方有其他重大事由
以至於「難以維持婚姻」時
也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不過要有什麼樣的情況才會被認定為
雙方婚姻已經「難以維持」了,
就需要依個案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此時,可否有力的舉證就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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