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找女婿談婆媳矛盾…妹夫狂頂嘴狠嗆「你女兒是問題人物」全家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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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靠北婚姻2.0」發文,
    「晚飯過後,我爸就找妹夫聊天,
    聊到關於我妹在婆家許多委屈和為難,
    但妹夫從一開始就防禦機制很高,
    每一句話都頂嘴,

    最後嗆我爸:
    『你只憑你女兒講的話,
    你有實際和我父母相處過嗎?』
    之後妹夫就去找我妹質問
    為什麼要跟娘家說婆家壞話」。

    網友提到,
    「我妹覺得只是陳述事實,
    但妹夫就很不爽,
    直指我妹才是問題的核心。
    後來我爸出來勸架,
    妹夫大聲罵:

    『今天所有婆媳之間的問題,
    都是妳女兒個人問題,
    她才是問題人物!』
    我瞬間理智線全斷,
    直接罵我妹夫:
    『你才有問題,
    你全家都有問題!
    不要以為只有你敢在這邊嗆,
    我也敢去你們家嗆!』」。

    原PO表示,
    「今天敢在娘家,嗆娘家全家,

    那可見平日我妹在婆家,
    過得有多委屈?
    敢從我爸講第一句話開始就頂嘴,
    那可見我妹平日在婆家
    是受到什麼樣的對待?
    既然敢講出我妹就是問題人物,
    那可見對於我妹面臨的婆媳問題,
    妹夫就是這樣看待,
    不但沒有調解,
    甚至讓問題惡化。」

    與配偶家人相處不融洽
    可否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

    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
    前者是指雙方自行簽訂離婚協議書後,
    請2位以上證人簽名,
    再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而後者則是由夫妻一方
    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
    由法院來判斷二人是否可以離婚。

    夫妻一方如欲向法院訴請離婚,

    就必須符合以下的法定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忄生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ㄋㄩㄝˋ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ㄋ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ㄋ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就本案的情形,
    觀察上述條文可以發現,
    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雙方家人相處不融洽時
    可否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
    不過依據同條第二項的規定,
    夫妻雙方有其他重大事由
    以至於「難以維持婚姻」時
    也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不過要有什麼樣的情況才會被認定為
    雙方婚姻已經「難以維持」了,
    就需要依個案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此時,可否有力的舉證就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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