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街頭“李白再世”廣告被撤,專家:大眾廣告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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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北京日報客戶端刊發《北京公交站頻現“李白再世”廣告,網友:行為藝術?》一文,報道了北京的多個公交站點出現了一則自稱“李白再世”的個人廣告后,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目前,該廣告已經被撤下。

之前出現在公交車站的“李白再世”廣告牌

公交站牌的“李白再世”廣告已被撤換

當事人稱“放手一搏”求關注

記者聯系到廣告投放者張某時,他登在公交站牌的個人廣告已經開始撤下。他解釋說,之所以做這樣的廣告,是想引起文學界的注意,對其詩歌進行一個評價。

張某說,在大學時喜歡上寫詩,2014年出版了一本詩集。當年,他將詩集寄給了許多文學院的教授,想讓專家對其詩歌進行評判,但沒有回音。他也曾在北大門口豎起“李白再世”的招牌給北大學生送書,只因覺得北大學生里或許有自己的詩歌“知音”。然而,7年過去了,詩作依然沒有引起人們關注。

雖然張某在北京一家車企工作,但詩歌始終是他難以割舍的情結。他渴望能有一個機會與文學圈的專家對詩歌進行一次討論,“所以才想到登這樣的個人廣告,自稱‘李白再世’也只是吸引大家關注的一種手段,算是我的‘放手一搏’吧。”張某解釋說。

市民質疑

花錢就能想說啥說啥?

按照張某的特別要求,廣告公司把廣告張貼在中國作協、文聯以及《詩刊》雜志社附近的公交站牌上。對此,不少市民質疑,難道廣告公司對廣告內容就沒有審核嗎?難道只要花了錢,就能隨意登廣告,能隨意登在任何地方嗎?

據了解,廣告公司在審核張某自己編寫的廣告內容時,也曾認為其廣告詞中包含的“李白再世”不合適,最終協商的結果是刪掉其廣告詞中的這一說法,只保留書封面上“李白再世”四個字。當時,張某還向廣告公司承諾了一個“免責聲明”,即對于廣告發出后可能會產生的不良后果,均由其本人來承擔。

然而,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的彭艷軍律師表示,這種“免責聲明”無效。根據《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因此,即便有這樣的“免責聲明”,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法定義務也不可輕易免除。

專家解析

大眾廣告不能“任性”!

也有部分市民表示,張某在個人社交媒體上自稱“李白再世”很多年了,為什么這次發布了廣告,卻被認為是有悖公序良俗了呢?

中國社科院副研究員朱濤表示,大眾廣告的公共性和示范作用,決定了廣告不能隨意“說話”,必須要考慮社會影響,考慮大眾的接受度,尤其要考慮是否對社會尤其是青少年造成不良的示范。

至于廣告內容的審查責任在誰,彭艷軍律師指出,雖然張某作為廣告主是廣告內容的第一責任人,但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的嚴格自律審查、市場監管部門的高效有力監管也絕不可缺失,不能讓廣告的審查制度形同虛設。

(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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