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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連骨灰盒都沒地方放了,2004年我的父母雙亡,5年內家里已經死了4個人。我們現在只希望不要再死人了,希望萍萍能活下來。———齊萍萍的大伯當庭遞交了一份求情書
“存者且偷生,死者長已矣。”親人接二連三的離去,對于還在世的親人而言是一種難以撫平的傷痛,為齊萍萍求情的人只是希望不要再死人了,并不是說案件情節并不嚴重。
如果對該案有所了解,其實是觸目驚心的。
兇案發生于2009年9月11日晚,齊萍萍的父母又一次發生了爭吵,還吵著要離婚,已18歲的齊萍萍勸阻了兩個大人,但父母并沒有顧慮女兒的感受,齊萍萍則生出了殺父弒母的想法,先后將父母殺害,然后又去到超市購買了幾把大的水果刀和錘子,將尸體肢解,甚至有過放滾水中烹煮的行為。
不過殺人分尸后,齊萍萍并沒有逃跑,兩天后,因為同大樓同樓層的房客聞到了難聞的臭味,無法忍受,便讓承租者莊某某進行檢查,處理此事。所以莊某某在檢查過程中打開了齊萍萍一家三口租住的803房間,不僅確認了臭味的源頭,還發現了兇案,因此報警。
當時的齊萍萍穿著很少,頭發蓬亂,披著一條帶血跡的被子。被警方帶走后,齊萍萍承認了殺害父母的行為。經鑒定,齊萍萍沒有精神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010年5月31日,齊萍萍故意殺人案在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然而在庭審過程中,齊萍萍卻突然改了口供,稱案發當天,父母自殺在先,吞食了十幾片安眠藥,有過嘔吐、痙攣的癥狀。而安眠藥還是齊萍萍用三個化名,分別從三家醫院分多次購買的。
齊萍萍說父親患上了腦血栓,無法再開車,之后又生了一場病,覺得自己是個廢物,經常喝得伶仃大醉,有輕生的念頭,母親則沒有工作,家里的經濟壓力很大,母親還曾患有抑郁癥。
但盡管有證據可證明齊萍萍有購買過安眠藥,但經法醫檢驗,并沒有在死者的胃等器官中發現安眠藥成分,也沒有檢出其他有毒物質。據檢察機關所提交的證據,被害人屬于機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很大。
在法庭上,齊萍萍表現出了很強的求生欲,她不想被判處死刑,并且聲稱自己未滿十八周歲,只是母親為了能讓她早點上學,才故意把年齡報大了一歲,不過齊萍萍的身份證和戶口簿都表明,齊萍萍已滿十八周歲。
的確,如果未滿十八周歲,根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另外還值得一提的是,齊萍萍也是到庭審時才知道了自己不為人知的身世,她并不是父母的親生女兒,是領養的,但父母在世時沒有告訴過她。
而齊萍萍的小姨、舅舅和大伯都從河南老家趕來參加了旁聽,庭審結束后,齊萍萍看著自己的親人,止不住流眼淚,不停的說:“我錯了,我不想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齊萍萍殘忍殺害養育了自己多年的父母,非法剝奪兩人的生命,已經是屬于犯罪情節嚴重的案件,在司法事件中,犯情節嚴重的故意殺人罪,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殺人后對尸體的處置,也是會影響到被告人的量刑,齊萍萍分尸等行為,可被認定為犯罪手段十分殘忍,主觀惡性大。一般情況下,正常人都知道殺人犯法,是嚴重的犯罪行為,且對生命以及死亡都存有敬畏之心,做出殺人的行為,更何況還是殺父弒母,良心上會受到強烈譴責,殺人后更無法做到碎尸。
但齊萍萍卻顯得麻木了,犯罪后也沒有逃走,在公安機關中也沒有多少情緒。不過到了法庭上,齊萍萍才表現出了對生的渴望,她還不想死。
12月27日,法院對該案作出宣判,考慮到被告人齊萍萍在歸案后能坦白交代罪行,犯罪前一貫表現良好,犯罪后被害人的家屬對齊萍萍的犯罪予以諒解,酌情從輕處罰,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齊萍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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