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勸父母過戶家產防敗兒 3年後見母討回竟不認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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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一名張姓女子擔心
    父母變賣家產投資弟弟事業,
    建議2老將臺南老家房產移轉到她名下,
    並承諾隨時可以要求返還,
    卻在父親過世後、

    母親欲辦理以房養老貸款時,
    表面上說「我不會讓您沒有住所」,
    實則藉故推託不肯辦手續;
    母女2人各執一詞,最後對簿公堂,
    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
    將所有權判還給母親。

    答應贈與後可否反悔?
    4種情形可依法討回!

    本案之情形,
    法院調查後發現,
    張女是透過不動產買賣方式,
    自父親名下取得臺南老家房產,
    雙方並非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
    該房產既然不屬父親遺產,
    其辯稱母親僅是繼承人之一、
    無權要求移轉全部房產說法,
    自然難以採信。

    另外,
    母女LINE對話紀錄可見張女曾說
    「媽咪,光明街本來就是你們給的。
    光明街您要我還我就還,
    絕對不會收您的錢」、
    「我不會讓您沒有住所,請放心」等語,
    可見張女確實有將不動產歸還母親
    而同意無償移轉登記的合意。
    張女雖然事後反悔,
    但民法規定「為履行道德上義務

    而為贈與,不得撤銷」,
    而「孝道」又是道德規則的中心要旨,
    自不容許任意撤銷以害道德規則,
    因此判決張女敗訴。

    本案的其中一個重要爭點,
    在於張女答應要無償移轉登記
    是否還可以反悔?
    民法上對於贈與契約
    有4種情形可以依法撤銷,
    但還是有例外無法撤銷的情形!

    1.贈與物送出去之前

    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之規定: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
    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2.附有條件而受贈人未成就條件

    依民法第412條規定,
    贈與人可以要求受贈人做某件事,
    才送他東西。
    這時候若受贈人沒做到,
    贈與人就可以合法的撤銷贈與。

    3.對贈與人或其親人故意犯罪,或不扶養贈與人

    依民法第416條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的親人故意犯罪;
    或者受贈人對於贈與人
    有扶養的義務而不履行,
    贈與人也可以撤銷贈與契約。

    4.受贈人故意害贈與人死亡或妨害其撤銷贈與

    依民法第417條規定: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
    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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