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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洪姓女子很缺錢,
2018年跟林姓男子口頭約定賣身包養一年,
固定到他住處提供忄生服務,
起先林男按次付款,
後來因為次數過於頻繁,
並開了1張100萬元本票當擔保,
洪女心想反正就算林男賴皮也有百萬入帳,
欣然同意,
不料後來林男真的耍賴,
於是洪女憑本票向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獲準,
但白嫖多次的林男早有盤算,
他提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主張「忄生愛契約」無效,
哪些契約簽了也可能無效?
4種情形你必須了解!
依據民法第153條規定: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原則上,
當事人間所約定的契約,
於法都是有效的,
只不過一些特殊的內容
還是可能會有效力瑕疵,
讓整部契約歸於無效,
以下為4種常見的情形:
1.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 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2.民法第72條:
法律行為, 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3.民法第73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民法第74條:
法律行為,係 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本案之情形,
法院之所以判決林男勝訴,
主要在於雙方所約定的契約內容,
違反民法第72條所規定的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進而判決原告勝訴,
無須支付半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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