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養1年先拿100萬本票! 她認真服務竟「白幹了」 提告結果很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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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一名洪姓女子很缺錢,
    2018年跟林姓男子口頭約定賣身包養一年,
    固定到他住處提供忄生服務,
    起先林男按次付款,
    後來因為次數過於頻繁,

    林男提議改為月結,
    並開了1張100萬元本票當擔保,
    洪女心想反正就算林男賴皮也有百萬入帳,
    欣然同意,
    不料後來林男真的耍賴,
    於是洪女憑本票向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獲準,
    但白嫖多次的林男早有盤算,
    他提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主張「忄生愛契約」無效,
    新北地院判林男勝訴。

    哪些契約簽了也可能無效?
    4種情形你必須了解!

    依據民法第153條規定: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原則上,

    基於民法的「契約自由原則」,
    當事人間所約定的契約,
    於法都是有效的,
    只不過一些特殊的內容
    還是可能會有效力瑕疵,
    讓整部契約歸於無效,
    以下為4種常見的情形:

    1.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 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2.民法第72條:
    法律行為, 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3.民法第73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民法第74條:
    法律行為,係 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本案之情形,
    法院之所以判決林男勝訴,
    主要在於雙方所約定的契約內容,
    違反民法第72條所規定的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因此該契約的效力從一開始就有瑕疵,
    進而判決原告勝訴,
    無須支付半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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