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的包夜,第五次發生關系時遭反抗,男子構成強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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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流傳著一個奇葩的故事,剛哥將通過這個故事來分析“女性先同意發生關系,之后又不同意的情況下,男性是否構成強奸罪”的問題。據說某大學生張三畢業后入職IT行業,收入頗豐。但是他一直有一個缺憾,就是讀大學時沒有談過戀愛,還不知,道女人是個怎么回事兒。在工作一段時間后,積蓄也逐漸多了起來,但是還是沒有合適的女朋友。一天,他決定彌補這個缺憾,做一回真正的男人。那天,他到某會所相中了一個女孩子。女孩子提出包夜要2000元,張三爽快地答應了,但是要求事后付錢。隨后,兩人就手拉著手去開房了。

發生了四次關系后,張三意猶未盡,還想繼續。可是女孩子不愿意了,她覺得這樣的話自己太吃虧了,所以就拒絕了張三的要求。可是張三覺得雙方事先談好的價格,也約定了不限次數,所以按照要求女子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女子則堅決不肯,張三不愿意錯過這個機會,但由于女子反抗太粗魯,導致張三下體重傷。這個爭議表面上看是合同履行糾紛,其實不然。

張三最終沒有付錢,是否構成PC呢?張三最終并未向女子支付P資,這也算得上是白P吧。PC側重的不是金錢的支付,而是關注交易的內容和過程。有沒有付錢并不影響PC的定性,只要雙方對金錢交易有認知,對嫖資有約定即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賣淫、PC地,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所以,白P也是P,同樣要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而女子也難逃法網,雖然其沒有收到錢,但同樣也要接受行政處罰。

那么,女子是否有義務繼續履行雙方的約定?張三是否要支付P資?當然不用。張《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張三與女子的性交易行為不僅敗壞了公序良俗,還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確定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未履行的自然無需再履行。所以,女子無需配合張三完成其需求,而張三也無需繼續支付P資。

張三第五次與女子發生關系,是否構成強奸?構成強奸罪。只要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關系即可構成強奸罪,而無論之前女性是否同意。婦女的生活作風問題,比如生活不檢點或者穿著暴露等,不能成為強奸合乎正當性的理由。不要說陌生人,就是戀人、極端情況下夫妻之間違背女性意愿的,都可能被認定為強奸。《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對于張三可以從輕處罰。

女子反抗致張三重傷,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既然張三的行為構成強奸罪,那么女子激烈反抗導致張三下體受到重傷的行為則構成正當防衛。《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此時不要說是造成張三重傷,就是女子持刀刺死張三也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因為女子可行使無過當防衛權。潔身自好,正確的愛情觀和婚姻觀不可或缺。張三正值青春大好年華,卻因對于性的神秘感而誤入歧途。為了一時的所謂缺憾而放縱情欲,給自己帶來的卻是一輩子的痛,真是得不償失啊。有人戲稱張三出道即巔峰,巔峰即末路。對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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