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女子入職90天懷孕休假,老板無力供養,將公司注銷重新招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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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網絡上關于男女平等的話題討論層出不窮,但必須得承認的是,不論女性在其他方面的權益再如何提高,但是在職場上女性永遠都會受到職場歧視。而這份來自職場的歧視,基本源于一份很多女性都無法避免的事情,生育。

曾經我有個26歲左右的女性朋友在找工作時,面試官首先問她:“您這個年齡是否已婚?”我朋友回答:“剛剛結婚。”面試官又問:“那您既然結婚了,可能這兩年會有要孩子的打算吧?”嚇得我朋友立刻表示:“不會的不會的至少三年內不會考慮要孩子。”

為什么用人單位會對女性結婚、生育問題如此敏感?是因為女性在懷孕與生育過程中受到各種法律條款的保護,包括并不限于《保險法》、《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等。

這些法律規定了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能因此降低女職工工資,或者辭退女職工等,同時女職工依法享有至少98天起步的產假,用人單位還必須照常發工資,同時在懷孕期間進行檢查導致請假,同樣作正常出勤處理。

對于女性來說,這是自己在懷孕以及分娩過程中,應當要享有的保障,但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一個職員小半年無法正常上班,公司還需要正常發工資,怎么算都很虧,因此未必避免這份“損失”,很多用人單位干脆不招女員工。

但真的不招女員工也不可能,因此有些老板再碰到女員工懷孕后,就會想出各種辦法來規避出這份生育津貼,青島的這位老板甚至干脆將公司注銷了,重新開辦一個公司,這番操作著實不知讓人如何評價。

張女士通過面試成功進入到這家公司,其實在面試的時候人事人員也考慮到過張女士已婚,又比較符合要懷孕的年齡,對于是否錄取張女士有些糾結;不過張女士的能力實在很出眾,遠遠甩開其他應聘者一條街,因此該公司最后還是錄取了張小姐。

公司本來想著,就算張小姐有備孕的打算,但懷孕這事哪有這么巧?至少讓她先進公司做點事;可萬萬沒想到張女士剛剛結束3個月的試用期正式轉正,懷孕的消息就傳來了。

這時張小姐并非懷孕只一兩個月,還能繼續創造價值,而是已經很明顯懷孕了好幾個月,到了需要請產假的地步,那么很顯然,在入職的時候張小姐沒有說實話,她在面試時就應該已經知曉自己懷有身孕,但被她隱瞞了下來。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也就是說懷孕的女性休產假,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進行保障的,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那就會觸犯法律,女職工隨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再請假這段時間懷孕的女職工無法創造出勞動價值,卻能享受到生育津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吳女士所在的單位這段時間剛好效益不太好,老板本就有清資重組的打算,這回碰巧趕上了張小姐才入職3個月卻一直休產假之事,老板覺得自己已經無力供養只拿錢不干事的張女士,干脆直接注銷了原公司,在重組后重新開設了一家公司,當然張小姐的工作名額也沒有了。

面對這種情況張女士肯定不樂意,不僅不簽訂離職協議,還要求原公司一直給自己交工資,她表示老板的這種行為就是想要賴掉法律給自己的保障。

老板是為了賴掉補償金嗎?誰都知道的確有著方面的原因,但老板這樣一同操作,張女士還真無法要求老板繼續支付自己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內容顯示,當公司破產或者被勒令關閉的時候,用人單位跟職工之間的勞動合同會自動終止。

且張女士不僅拿不到后續的工資,她連公司破產后根據《勞動法》規定已經當給員工們的解除合同金補償也拿不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張女士才入職三個月,自然一分錢都沒有。

在這起事件中,張女士雖然是正常利用法律條款進行休假,但由于事先隱瞞的行為,有刻意欺騙之舉;而老板的注銷公司重組的行為,雖然與公司本身的發展有一定的關系,但為了拒絕支付張女士的懷孕津貼也是誘因,只能說此二人都有自己的私心,總歸讓人有些無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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