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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地說,中國歷史上,滅族的情況很多,由誅三族到誅五族、誅九族,甚至還有誅十族,范圍越來越大,人數越來越多。但在刑律上,“誅九族”從來就不是確定性的刑罰。就是說,實際生活中,“誅九族”殺人有,但在規范的具體法律條款中,一直沒有“誅九族”的刑罰罰種。而且,“誅九族”的人員范圍沒有我們想象的那么多,僅限于父系一脈。
嚴格從法律意義上講,自古以來,在立法上,違法都以當事人為行為主體,誰個違法就懲罰誰,誰個與違法行為有關就制裁誰,株連不符合法律規則和法制精神。所以,盡管“誅九族”情況很多,但都無法或很難適用法典納入司法程序。歷史上,按照司法審判程序的“誅九族”案例是有的,一個是隋煬帝楊廣殺楊玄感,再一個是燕王朱棣誅殺方孝孺。方孝孺是“誅十族”,八百多人處死,一千多人流放,但實際殺的人主要是同族人員。
滅族是皇家超越法律濫用刑罰。主要適用于臣下的謀反、謀大逆、大不敬等行為。
從起源和發展進程上講,中國是農耕文明形態,農業生產是基本生產活動,家庭家族是基本生產生活單位,也是基本社會勢力和社會力量。中國古典歷史的基本形態是王朝天下,而任何一個王朝,都意味著特定的家庭和家族當政。所以,歷史上對家庭家族的僭越和不忠行為,一般采用滅族的血腥殘忍方式解決。這就是“誅九族”歷史上屢見不鮮經常出現的基本理由。
1、“誅九族”源于秦法
“誅九族”來源于“夷三族”。“夷三族”最早是秦國的刑罰。有的資料說“夷三族”是“商鞅變法”是創立的,是不準確或者說不正確的。“夷三族”法是春秋初年秦文公制定的刑罰,商鞅變法時只是沿用了祖制。
秦本來是西垂大夫。周平王東遷,秦襄公出兵護送,以功封諸侯,周平王并把自己無力控制的原屬于周王室的岐山以西的土地賜予秦國。秦襄公死后,秦文公繼位。秦文公二十年即公元前746年,出臺“夷三族”罪罰。《史記---秦本紀》有:“文公二十年,法初有夷三族之罪。”
但“夷三族”的具體內容是什么?文本出處在哪兒?三族到底是哪三族?一直不清楚,也沒有流傳下來。后世的解讀差異很大。
歷史上,被滅族的情況很多,比較著名的有:秦惠文王殺商鞅,秦始皇殺荊軻、嫪毐,秦二世殺李斯,劉邦殺韓信、彭越,漢武帝殺李陵家人、衛青家人、灌夫、主父偃,漢宣帝殺霍光家人,武則天殺徐敬業、來俊臣,朱元璋殺胡維庸、藍玉、李善長,朱棣殺方孝孺,等等。
總的來說,滅族源于秦法,漢襲秦制,所以秦漢時期滅族的事件很多。六朝至隋唐宋元,滅族情況相對少一些,但到明代又多了起來。大約是劉邦、朱元璋起于平民,家天下之后,對別的家庭家族勢力發展十分擔憂和敏感,所以這兩個朝代特別喜歡滅族,斬草除根,以絕后患。
2、“誅九族”的人員范圍僅限于父宗
從總體上講,歸納起來,“九族”有兩種分類和說法,即經文經解法和古文經解法,也即是經文經學和古文經學對古典文本中“九族”的不同理解。
(1)古文經解法。即訓詁經典原始文本的分類說法,代表人物有孔安國、馬融和鄭玄等。他們認為九族僅限于父宗,包括上自高祖下至玄孫的九代直系親屬。《尚書---堯典》有:“克明俊德,以親九族。”孔安國傳解九族為:“以睦高祖、玄孫之親。”《周禮--春官--小宗伯》有“掌三族之別,以辨親疏。”鄭玄注:“三族,謂父、子、孫。”《詩---王風--葛荔序》:“周室道衰,棄其九族焉。”鄭玄箋:“九族者,己上至高祖及玄孫之親。”
古文說與宗法倫理的祖宗文化體制相契合,所以,唐、宋以后,九族古文說在國家法律中獲得正式確認,其中明、清兩代的律令規定,九族專指父宗。《幼學瓊林》卷二《祖孫父子》:“何謂九族?高、曾、祖、考、己身、子、孫、曾、玄。”《三字經》有:“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孫。自子孫,至玄曾。乃九族,人之倫。”即九族是指從高祖、曾祖、祖父、父親、己身到子、孫、曾孫、玄孫”。
(2)今文經解法。由于秦始皇焚書坑儒,沒有原始經典文本,到漢代,靠在世儒生口耳相傳學習經典,即今文經學。代表人物有戴德、許慎等。按《大戴禮記---保傅》的注解:“三族,父族、母族、妻族。”
關于“九族”的范圍,以父族、母族、妻族為基準,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具體來說,(1)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兒子、出嫁的姐妹及外甥、出嫁的女兒及外孫。
(2)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兒子。(3)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關于九族,今文說的范圍較大,彈性較強,操作起來相對簡單。比較容易滿足皇權統治者利用血緣和姻親關系實現對整個社會最大限度控制和防范需要。所以,大體上講,可能在隋唐之前,滅族的范圍確實較大。但從唐代開始,一直到明清,古文說占據主流文化陣地。滅族僅限于父系一脈。
3、法律條文的規定印證“父宗”說
隋唐至宋元明清,在正史當中,從來沒有“誅九族”的罪名出現在官方制定的法律文件中。反倒是在演示小說、評書話本中中經常出現“誅滅九族”的情節。
自秦創制“夷三族”,漢初,漢高祖令蕭何作九章之律時,有“夷三族”之令。至高后元年,鑒于該刑之殘酷而加以廢除。其后發生新垣平之叛亂。為懲治叛徒,不得不恢復三族之誅。孝文元年,詔丞相、大尉、御史,今犯法者己論,關于滅族,說,“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收,朕甚勿取。至于當三族之人,依刑法志,先黥、劓、斬左右趾、答殺之;其后,裊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誹謗、詈詛之人,又先斷其舌,故謂之具五刑。”
曹魏時期,執政者開始在“誅九族”這個刑法上進行改革,女性不再受父母和夫家的多重連坐。對此專門修改了法令:“未婚女子只連坐父母之罪,出嫁后只連坐夫家之罪。”西晉時期,這項刑法再次改革,規定女性無論是否出嫁連坐之時一律不再處死,而是奪其原有身份淪為奴婢。到了南北朝時期以及隋唐時期“誅九族”只剩一個名字了。
隋朝《開皇律》規定:“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唐朝《唐律》進一步明確規定“族誅”范圍為:“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同處死,其它親屬均免死刑。” 宋朝法律也比較寬松,謀反的罪名,基本也不會牽涉到過多的人,權力移交比較和平,沒有出現太多的血腥斗爭。
明清時期,誅九族又死灰復燃了,朱元璋的《大明律》規定“謀反”之人,其祖、父、子、孫、兄弟以及同居之人,無論姓氏,叔伯、兄弟之子,凡是十六歲以上的全部斬首。清朝更殘忍將誅九族和閹刑聯系到了一起,清律規定凡“謀反”、“大逆”之罪,主犯處以凌遲之刑,三代以內的父、子、兄弟、及同居之叔伯兄弟,以及他們的孩子中十六歲以上男子處以斬首。不滿十六歲的未成年男童閹割后罰為官奴,母親、妻子、姐妹、小妾等女眷、不論長幼全部罰為官奴。
總體上講,即便在“誅九族”較為嚴厲的明清時期,誅九族的范圍仍然是父宗一脈,包括同居之人,即父宗家庭人員。而且,殺人只殺十六歲以上的男子,配偶、姐妹等女眷沒官為奴。
4、兩起著名“誅九族”案例印證“父宗說”
按《隋書》記載,楊玄感被隋煬帝處以“誅九族”之刑。但誅殺范圍為僅限于其父子兩代人,包括楊玄感的諸位義弟以及其父楊素等族人。其他皆免除死刑處以流放刑或者淪為奴隸。并賜楊素、楊玄感一族皆為梟姓。此后,該支楊氏族人即稱梟氏。
按《明史》的記載,“丁丑,殺齊泰、黃子澄、方孝孺,并夷其族”。根據另一則史料《立齋閑錄》里面的記載是:“今校南京錦衣衛鎮撫司監簿除前編缺壞外所存簿籍載,正學宗族抄扎人口有八百四十七人,族叔文度文恭海敏族侄諒經良族弟希定希崇希用希善族侄孫起宗起成起莊小荀居安淵勝族孫崇儉等”。上述兩則史料是相互印證的,也就是說,朱棣所謂“誅十族”殺了方孝孺,也是僅限父系一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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