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大道騎腳車捉!罰5000或監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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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8日訊)在高速公路或大道騎腳車,一旦被逮,將面對罰款最高5000令吉,或監禁1年的後果!

新任武吉阿曼交通調查及執法局總監拿督末卡欣卡林警告腳車騎士遵守法律,不要以身試法。

他說,單單在今年首9個月,全國共發生150宗涉及腳車的意外,共造成71人命喪虎口,另外有24人受重傷以及55人受輕傷。

新任武吉阿曼交通調查及執法局總監拿督末卡欣卡林。

他說,根據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54(1) (魯莽駕駛/乘騎)將可被判處罰款1000令吉至5000令吉,或監禁最多12個月。

「高速公路或大道都有告示牌禁止腳車上路,一旦他們被逮,除了會被對付,連腳車也會被充公。 」

另外,末卡欣卡林也說,腳車若被發現沒有安裝前後車燈、剎車摯以及警示鈴,都可以在1959年馬路條例35以及42條文下,面對罰款最高2000令吉,或監禁最多6個月的刑罰。

「成群結隊在路上騎腳車(非一字排開)也可以被視為魯莽駕駛,同樣會被對付。」

最後,他強調警方並非要阻止民眾騎腳車,但勸告腳車騎士選擇適合的時間和地點來進行腳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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