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案例】紙短情長——夫妻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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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大學畢業后走南闖北,成為了一名商界精英,雖事業有成,但好幾段感情都無疾而終。

2019年,林女士突然宣布要結婚,結婚對象劉先生比她小17歲。由于雙方年齡差距懸殊,林女士全家極力反對這段感情,并認為劉先生是看上了林女士的財產。

林女士迫不及待地想要孩子,執意與劉先生走入了婚姻殿堂,并如愿做了母親。剛開始的小日子也是幸福甜蜜的,林女士加倍打拼,劉先生在家帶小孩。

但是這兩年來,不管劉先生是開車行還是搞物流都是穩賠不賺,還酷愛買車,總是打著林女士的名號向林女士的親友借錢。林女士多次與劉先生溝通,劉先生都不以為然,還振振有詞,稱林女士就應該掙錢給他花,如果沒有他,林女士就不可能有自己的孩子。這句話徹底地傷了林女士的心。

于是,林女士和劉先生來到律政公證處,向公證員說明了來意,林女士想過離婚,一是他們現在居住的別墅及幾處房產,雖是都婚前購買,但剩余的房貸都是這兩年才還清的;二是從情感上來講,林女士還是想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有親生父母陪伴,同時為了家庭和睦,林女士和劉先生商量,希望通過這個協議讓劉先生明白,錢也不是大風刮來的,不要再亂花錢了,劉先生也表示愿意對夫妻財產的具體歸屬做個公證。

普法小課堂

1、夫妻財產公證有哪些形式呢?

1、婚前財產協議公證:未婚男女雙方在辦理登記前對各自的財產達成協議,然后申請辦理公證。

2、夫妻財產協議公證: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的協議,申請辦理公證。

3、離婚協議公證: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擬離婚,就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申請辦理公證。

2、當事人應該去哪里申請辦理夫妻財產公證呢?

由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8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0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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