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一保潔撿走23萬手鐲,失主給1萬報酬后,要求物業辭退保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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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語云:貪多則失。

貪婪是人的本性,適度索取,無可厚非,但貪得無厭,錙銖必較,必然會釀成一樁禍事。人心不足蛇吞象,也是許多人為人處世一大敗因。

家住河南某小區的董女士,就遇到了一件令她頭疼的事。

董女士和丈夫經過多年打拼賺到了不少的錢,他們也打算換一套更大的房子,2012年7月10日,兩人開始搬家。為了防止貴重物品損壞,董女士還特意做了一些保護措施,她將23只價值23萬的玉鐲分別包好,又裝在了一個透明袋子里。

但是當天要搬的東西實在是太多了,董女士也不確定自己帶沒帶走玉鐲,直到第二天開始整理貴重物品的時,她才發現玉鐲不見了,董女士確定自己將玉鐲包好帶出了房間,可是玉鐲又去了哪里呢?

她將物品一件一件整理好,可就是找不到,她也折回過舊房子,房子里面都已經搬空了,在不在一目了然,新家沒有、老房子也沒有,肯定是搬家的過程當中遺漏了。

如果是搬家過程當中遺漏,可能丟在了任何一個地方,董女士打算從最開始的地方尋找,她找到了物業要求調出搬家當天的監控,根據調出來的監控顯示,在搬家的過程當中,董女士將包好的玉鐲隨手放在的樓道處,搬完家后,董女士也沒有折回帶走這包玉鐲,顯然是忘記了。

董女士離開之后,打掃衛生、傾倒垃圾的保潔阿姨出現了,或許她把這包東西當成了垃圾帶走了,由于玉鐲被帶出了監控區,無法確定保潔阿姨是不是帶走了玉鐲,還是說她把玉鐲當成了垃圾丟掉了。

不管這包玉鐲的下落如何,保潔阿姨都可能是最后一個見過它的人,董女士通過物業找到了保潔阿姨居住地,董女士詢問保潔阿姨有沒有見過一個透明的袋子,保潔阿姨表示自己沒有見過,甚至表示放在樓道的東西不見了,不關她的事。

董女士無法確定保潔阿姨是否帶走了玉鐲,但她又找到了保潔阿姨居住區的物業,通過調取該樓層的監控發現保潔阿姨確實帶著一大包玉鐲,有了證據后,董女士再次找上門,但是保潔阿姨還是不肯歸還,大概的意思就是撿到的東西就是我的。

這種撿到的東西屬于不當得利,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返還不當利益。

如果拒絕歸還,且數額較大的情況,可以采取刑事訴訟,根據不同的情況,撿到他人財物可以分侵占罪和盜竊罪。

就好比保潔阿姨在董女士搬家的過程當中,發現了這包玉鐲,且知道這包玉鐲的價值,那么她帶走玉鐲的行為就是非法占有,可能構成盜竊罪。不過一般撿到東西拒不歸還的行為,主要還是采取調解。

董女士選擇了報警,警方查看了監控后也是希望保潔阿姨能夠歸還玉鐲,警方介入后,保潔阿姨也知道了事態嚴重化,保潔阿姨當即表示,她確實帶走了玉鐲,但是并不知道這是董女士的,她以為是誰不要的舊物,她就帶回來給孩子玩,而且董女士一上門就污蔑她是小偷長所以才一直不給。

保潔阿姨表示自己可以歸還玉鐲,但是需要給2萬元的報酬,這一包玉鐲23萬元,平均下來一個玉鐲是一萬元,保潔阿姨直接要2萬元,她確實有些獅子大開口,直接要走了10分之一。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從法律條款來看,董女士是有必要支付一定的報酬,至于支付多少雙方可以協商,不過兩萬元確實非常多,董女士也不愿意給這么大的一筆錢,經過協商,董女士表示最多給1萬元。

即便是這一萬元,董女士內心也在滴血,她覺得這個保潔阿姨太不人道,于是就向物業公司提出了控訴,要求物業辭退保潔阿姨,《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董女士雖然搬離了這個小區,但是她在離開這個小區時,人身財產受損,她有權提出控訴,她了解到保潔都是外包,物業只能聯系外包人員進行調節,據悉,經物業的反饋,保潔阿姨被解雇了。

這是一場很普通的民事糾紛,但是也反映現實的日常生活,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也有這樣的人,有人撿到手機、撿到身份證都會索要報酬,發生這種情況,也只能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是過于的貪婪,只是釀成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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