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是古代婚姻的基礎?一妻多妾制度是如何保證“立子立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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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飛魚說史

昔太古嘗無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無上下、長幼之道。——《呂氏春秋·恃君覽》

說起婚姻,想必大家并不陌生,它是現在社會生活中相當重要的組成部分。

現在社會所提倡的雖是自由婚姻,但卻不是絕對的自由,還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以及社會倫理、醫學等方面的認可。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婚姻法》也在不斷完善,

保障了夫妻雙方利益的同時,也讓社會生活更趨于和諧

,當然婚姻也有很多形式,而其中”一夫一妻“最為普遍,也最符合常理。

夫妻雙方組成的“愛心”

但婚姻制度的發展,卻經過了一個漫長的過程。

原始社會下,婚姻的形態是混亂的,正如開篇引用所言,則是指的母系氏族制下,子女只知道母親是誰,當然更無”倫理“而言,當然這是由

社會生產力低下,人類的社會活動更多的是圍繞繁衍和生存決定的。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生產力水平的提高,男子在生產活動的”貢獻“日益重要,而地位也在不斷上升,逐漸占據了主導地位,與此同時,

婚姻制度也轉向了”一夫多妻制“,進而轉為了”一夫一妻多妾制“。

而這一婚姻制度的完善,離不開宗法制的確立。

所以可以說宗法制是中國古代社會婚姻的基礎,那么一妻多妾制度是如何保證“立子立嫡”的呢?

西周宗法制下的等級制度

本片飛魚就從宗法制的核心說起,具體講講古代宗法制下的婚姻制度。

宗法制的核心。

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春秋公羊傳·隱公》

宗法制確立于夏朝,發展于商朝,完善于周朝,是

按照血緣關系分配國家權力,其最為顯著的特征就是世襲,而其核心就是“嫡長子繼承制”

,也就是正妻所生的長子是合法的繼承人,當然這并不是只適用于君王之家,而是適用在整個貴族統治階級。

這套制度的確立之初,就是為了維護貴族階級統治而設立的,夏朝雖然已經確立了王位世襲制,但依然有“父死子繼”和“兄終弟及”的區別,商朝末年確立了“嫡長子繼承”。

宗法制下的君臣

直到西周宗法制才得以真正完備,而在繼承方面,則確立了“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這也就意味著,

君主或者諸侯在選擇繼承人方面,只看重血統,賢能則是次要的,以我們現在的眼光來看,這是荒謬的,但是在當時卻是宗法制的根本。

既然出生時已經決定今后的地位,那么母親的地位,也就至關重要,而嫡長子身份的確立,也是由母親的身份決定的,你可能要說了,男權社會下,男子都是“多妻”的,難道第一個娶的就是“妻”,當然不是那么簡單。

宗法制下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嬪,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獨斷》

夏商周三代以來,由于宗法制的逐步完善,古人的婚姻制度也逐漸形成,根據上述蔡邕在《獨斷》的記載,我們就可以知曉,古人的婚姻雖然是“多妻制”的,但對于其數量是有明顯規定的,當然更為重要的是對身份做了規定,也就是妻和妾的區分。

周人的“立子立嫡”是基于權力穩定的因素考慮的

,雖然世襲制已經確立,但是多妻制又和這一制度有著沖突,多妻導致了子女眾多,那么如果沒有一套制度作為保障,勢必會權力交接的混亂,嚴重還會引起家族內部的互相殘殺。

宗法制

為了明確權力的合法繼承人,周人就根據妻妾的不同身份確定了嫡和庶的關系,當然也就決定了子女的地位,但是如果一個家族出現了多個正妻,那么嫡庶關系自然也就混亂了,于是乎,周公在制定禮儀時,就確立了“一夫一妻多妾”的制度,這樣一來,嫡長子也就隨之確立。

春秋戰國,禮崩樂壞,周天子的地位雖然受到了挑戰,但是這種婚姻制度卻一直延續,天子的正妻被稱為“后”,

正如《禮記·昏義》記載:古者天子后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

,也就是說“后”的權力是掌管六宮,等到后來封建制取代了奴隸制,這項制度依然被延續。

宗法制下的聘娶婚姻制。

聘則為妻,奔則為妾。——《禮記·內則》

一夫一妻多妾制度被確立后,娶妻的形式自然也不能忽視,

古人婚姻亦講究“聘娶”,這是在古代買賣婚姻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帶有契約性質的婚姻形式,

正如上述引用所說,聘則為妻,奔則為妾。

那么什么是聘娶呢,其實就是明媒正娶,而“聘”的概念,我們也并不陌生,因為現在的婚姻制度依然在沿用,也就是結婚前的下聘禮,但是古人講究的禮卻遠遠要比現在多,一般是要經過納彩、問名、納吉、納征、請期和親迎這六道程序。

古代君主

到了春秋時期,上流貴族社會則普遍采取了這種聘娶婚姻的制度,一般通過

明媒正娶的是為正妻,而六禮不全或者非聘而婚的則為賤妾。

但宗法制度下,

聘娶制度要嚴格執行“名當戶對”

,比如天子能娶的是諸侯之女,諸侯可娶天子之女,或者諸侯之間互通婚姻,在下級的卿大夫和士亦講究的對等婚姻,雖然有時聘娶不是絕對對等,但有一點不能逾越,那就是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之間的“鴻溝”。

這種宗法制下的聘娶制度,其實也是保障“立子立嫡”的一種必要的手段,妾是無法享受明媒正娶的待遇,這也保證了正妻在家族中的地位,可以說二者是相互影響和促進的。

飛魚說:

宗法制是古代婚姻的基礎,一妻多妾制度是如何保證“立子立嫡”的,其實歸根到底,就是

以制度化的形式確保“正妻”地位、賦予“正妻”權力,只要保證了“嫡”的身份,那么“嫡長子”的繼承權自然得到了確立。

由于正妻在家庭中的女性中有著至高無上的特權,這也賦予了正妻是可以干涉家族政務的,甚至可以決定誰可以與丈夫居住,晉國叔向的母親就因為嫉妒叔虎母親的美貌而不允許她與丈夫一起居住。

婚姻的最高境界——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不過隨著封建制度的確立,男權主義進一步加強,這種干涉政務的行為則逐漸被定義為“不禮”,帝王之家表現更甚,后宮嬪妃是不能參與國家政事的,但封建王朝2000余年,后宮之人參政又屢見不鮮,這或許就是

時代賦予古代婚姻的局限性

此外

古代的婚姻制度和國家治理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這也就決定了婚姻往往帶有“政治”色彩

,最為突出的表現,就是婚姻外交,春秋時期的“秦晉之好”,就是最好的證明。

其實如果細細想來,古代的婚姻制度對現代的婚姻制度的影響是非常大的,比如說聘娶,現在婚姻亦離不開這兩個字,雖然性質已經發生了根本變化,但其表現形式卻極其相似。

再比如說門當戶對,不少人對這四個字是嗤之以鼻的,覺得婚姻只要有愛情就夠了,這似乎也沒錯,但

婚姻不單是愛情,更是生活

對此,您怎么看?

參考資料:《呂氏春秋》、《春秋公羊傳》、《獨斷》、《禮記》、《宗法制度的興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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