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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范先生報名參加廣西、越南11日旅游團,報名時,旅行社書面承諾無論國內段還是越南段行程均無購物安排,游客如有購物需求可書面提出,旅行社在不影響其他游客行程前提下盡量安排。范先生想這回白紙黑字承諾無購物,我們可以盡情地享受山山水水帶來的樂趣了。行程開始后,范先生發現旅行社無購物安排的承諾如同一張廢紙。在國內段,一張姓導游在旅游車上推銷龍眼干70元一斤,車上游客無人問津。在越南段,越南的地接導游居然帶著游客在一天之中進了5個購物點,銷售的產品包括煙、咖啡、香水等。因為進購物店耽誤了大量時間,行程計劃中的還劍湖商業區及河內36條古街等游覽項目被取消。第八天旅游團從越南返回國內的途中,導游又帶著大家進了“芒街免稅店”,又是因為進店導致在入境后在國內段的時間緊張,約定的游覽北部灣廣場的30分鐘變成乘坐大巴車匆匆而過。返程后,范先生認為旅行社違反了合同約定的有關內容遂向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投訴。
分析:在國內段導游張某在車上推銷商品的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向旅游者兜售商品,應按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處理。旅行社在無旅游者提出購物要求的情況下,指定購物場所,不僅沒有遵守合同約定,同時違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應該按照《旅游法》第九十八條處理。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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