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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西普法)
贍養父母
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也是子女應盡的義務
但在重組的家庭中
繼父與生母離婚后
雙方無血緣關系
繼子女還需履行
對繼父的贍養義務嗎?
案情回顧
1982年,王某與劉某經人介紹登記結婚,劉某系再婚, 再婚時,劉某攜一子一女,女兒劉某甲5歲,兒子劉某乙4歲,之后,劉某甲和劉某乙隨母親劉某與王某一起共同生活,由王某與劉某共同撫養。
2018年,因家庭矛盾,王某和劉某離婚。 離婚當日,繼子和繼女就收拾了自己的物品,離開了繼父家中,此后再未盡子女的義務。
2020年末,七十多歲的王某身體狀況出現問題。期間,他電話給劉某甲、劉某乙, 希望二人能夠盡法定義務,贍養自己。但二人均以父母離異,自己收入不高為由,拒絕贍養繼父。
雙方爭執不下,萬般無奈之下,王某一紙訴狀將二人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
本案中,王 某與二被告之母劉某再婚時,二被告均未成年,王某與劉某結婚后,與劉某甲、劉某乙組成新的家庭,二被告一直隨王某一起共同生活直至成年,劉某與王某一起共同撫養劉某甲、劉某乙。
從以上事實,綜合認定王某曾給予二被告生活、教育上的照料, 進行了事實上的撫養和教育,雙方形成撫養關系。 即使父母婚姻關系解除,但繼父與繼子女之間已經形成的撫養關系不能消失,繼子女對曾經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繼父,應當在生活上照顧、經濟上扶助,確保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據此,法院認定劉某甲、劉某乙對王某負有贍養義務,判決被告每月承擔贍養費,承擔醫藥費17372.3元。
法官說法
贍養父母既是公民的道德義務,也是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雖然繼父與繼子繼女無血緣關系,無生育之恩,但有養育之恩。俗語有云,生育之恩大于人,養育之恩大于天。
百善孝為先, 即使繼父與生母離異,也不能抹殺其在繼子繼女成長過程中已盡的責任,即使繼父母解除了婚姻關系,繼子女仍應盡贍養義務,對曾經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繼父,應當在生活上照顧、經濟上扶助,確保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羊羔跪乳,烏鴉反哺,動物尚且如此,人類更應懂得對養父母懷有感恩之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詩經有云,“撫我畜我,長我育我,顧我復我,出入腹我。欲報之德。”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使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樂”安度晚年, 不管從法律規定還是道德方面,子女都有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且履行以上義務不僅僅是在物質、金錢方面的付出,也應該在精神層面給予更多的關愛與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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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州普法、 中國普法、 山東高法 、 榮成法院
編輯: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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