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女子拋棄公務員丈夫,嫁給大20歲鴨場老板,糾纏4年情財兩空

Advertisements

許多人都喜歡擁有一些不曾擁有過的東西,因此沒有做到珍惜當下,其實與人攀比,自然是與部分人相差較大,也要比部分人幸運許多,比如李梅(化名),她嫁給了一個公務員,丈夫待她體貼、溫柔,婚后兩人有一個可愛的女兒,也會獲得他人羨慕的目光。

但是在4年前,李梅遇上了張武(化名),張武要比李梅年長20歲,經營著一家養鴨場,算得上是一個小老板,雖然長相一般,上了年紀,然而李梅卻覺得自己找到了真愛,鐵了心要和張武在一起,不顧家人的勸阻、丈夫的挽留,毅然決然提出了離婚。

然而張武可沒有離婚,與原配妻子相伴20多年,兩人同甘共苦,養育子女,張武自然是難以割舍。不過張武對李梅也是投入過真感情,尤其是李梅為了和他在一起,放棄了許多,也已經離了婚,因此張武曾對李梅說過,要是李梅堅持要和他在一起,那兩人就選擇私奔。

但最終兩人沒能私奔成,一段復雜的感情,牽扯的東西太多了,李梅可以拋夫棄女,但真要跟一無所有的張武過日子,在經濟壓力面前,李梅想到自己比張武年小20歲,面對他人的非議,難免會覺得自己會犧牲得太多,結果只得到了張武這個人。

合法婚姻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張武在與妻子沒有離婚的情況下與李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他可能構成重婚罪,當然,即使不構成刑事犯罪,但由于張武與妻子的婚姻依然受到法律的保護,張武拿夫妻共同財產養李梅,張武的妻子也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李梅返還錢財。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另外,張武如果也執意與妻子離婚,如果存在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或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因此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事實上,兩人還沒有私奔時,許多人都勸兩人,試圖讓他們看清事實。張武的年紀不小了,雖然他的妻子不曾插手過生意方面的事情,但也是張武堅實的后盾,顧住了家庭,讓張武沒有后顧之憂,而且這個時候,張武都是有孫子的人了,還和年輕女子搞私奔,是對家庭的極度不負責。

張武的妻子是在今年找了過來,她是最后一個知道丈夫婚外情的人,李梅離婚后與張武也已經糾纏了4年,一心想要嫁給張武,不過張武看到妻子時,還是充滿了愧疚,不敢見妻子,看到孫子的照片,張武的心里還是泛起了一股酸味。

此外,李梅的父母始終不能原諒女兒的做法,女兒使得一個原本幸福美滿的家庭破碎了,還要去破壞他人的家庭,父母實在想不明白女兒是怎么想的?

不過最終讓張武做出抉擇的還是自己女兒的一番話,女兒倒是沒有指責父親,說尊重父親的選擇,只要父親晚年過得幸福就可以了。張武頓時淚崩,他的女兒一直以來都很懂事,最后也是為父親著想,張武覺得應該給女兒留點面子,從而選擇與李梅斷絕往來。

糾纏四年,到頭來情財兩空,李梅沒了公務員丈夫,也沒了養鴨場老板的愛,在眾人的見證下,李梅把生意上的事情與張武做了交接,兩人約定好再不往來。

盡管婚外情在現今是很嚴重的社會問題,鬧出糾紛,甚至引發一些刑事案件,但婚姻應當是忠誠的,珍惜當下,珍惜自己所擁有的,不可否認,步入婚姻的兩個人不一定都能白頭偕老,我們并沒有禁止離婚,也有再嫁的自由。

如果李梅與自己的丈夫離了婚,張武與自己的妻子也離了婚,兩人再相愛、廝守,也許還能稱作是追求真愛一場,李梅與張武的感情糾葛卻是發生在一方還沒有離婚的情況下,因此難以讓他人理解。

在大部分人看來,“真愛”不過是他們的遮羞布,以后還是會遇到許多問題,或許是因為錢財,或許是又出現了新的人。

大家都在玩的社團☞心情谁人懂☜加入社團和大家一起交流

Advertise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