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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奈何總有人厚顏無恥,有錢不還,當初借款人好心好意借錢給他度過危機,哪成想這人言而無信,買了豪宅又買豪車,借款人過來催債,總是說“沒錢還”,態度惡劣,最終也把自己送上了絕路。
2004年7月,研究生畢業的河南駐馬店人艾建國進入到了南京某藥企工作,但由于年輕,做事情難以掌握方式方法,艾建國在營銷部門是越干越苦悶,2個月后,同期進入公司的人個個轉為了正式工,艾建國則面臨了被辭退的風險。
不過艾建國的上司徐某看到了他的勤奮,并且在這個時候向艾建國伸出了援手,不僅延長了艾建國的考核期,還幫艾建國理清了思路,聯絡客戶,使得艾建國順利轉為了正式工,對此,艾建國十分感激,兩人也因此熟悉了起來。
在當時,徐某的確幫助了艾建國許多,由于艾建國是來自農村,父母都是農民,剛畢業沒什么錢,徐某還讓艾建國住進了他的租房中,以此節省房租;工作中,艾建國因打人而面臨被開除的風險,也是徐某將艾建國保了下來。
后來艾建國想要創業,也只有徐某十分支持他,雖然沒有提供資金方面的幫助,但卻是提供了一些好的資源,艾建國的人生因此順風順水起來,到2007年,小有積蓄的艾建國計劃在南京買房,還打算處理自己的婚姻大事。
然而不巧的是,徐某在這時向艾建國借錢,艾建國見兄弟說:“我們夫妻兩地分居這么多年,實在熬不住了,孩子也要上學,不把戶籍轉過來,將來上學還是個麻煩事……”徐某大倒苦水,艾建國不可能毫不動容,想到自己當初在南京舉目無親,又沒有什么背景,不擅長社交,是徐某幫助了他,因此艾建國拿出了30萬借給徐某,并且頗為仗義的沒有讓徐某寫欠條。
但艾建國無論如何也想不到的是,這個沒寫的欠條,為后來的一切埋下了禍根。
如果欠款人有錢卻不還,那么借款人便可拿欠條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沒有欠條但有轉賬記錄,其實也是可以提起訴訟,如果有其他的證據加以輔助,也并非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提款或轉賬的憑證也是可證明借貸關系的產生。
事實上,借款時沒有寫借條,事后也可通過電話錄音、短信等證明雙方產生了借貸關系。很多人以為只有寫了借據才可打官司,沒有借據就很難打贏官司,其實是一種錯誤的想法,法院在認定借貸關系是否產生,會審查雙方是否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是否實際交付款項。
因此,借據不是認定借貸關系發生與否的唯一證據,往往需要綜合出借人的經濟能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交易習慣、交付憑證、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進行判決。所以,不僅借款人應當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債務人也要保存好還款憑證等證明已還款的證據。
本案中,艾建國在借款時認為哥倆好,講義氣,沒必要計較太多,事后卻難以追討到欠款,眼看著徐某購買了豪宅,又新購了超大熒屏的液晶電視、一輛紅色雪鐵龍轎車,艾建國讓徐某還錢,徐某卻總說沒錢,而艾建國在追債的過程中又沒有保存相關證據,他咨詢了律師,得到的卻是官司難以勝訴的回復,艾建國心灰意冷。
艾建國與徐某的兄弟情深也轉變為了仇人,相看兩厭,2009年春節后,艾建國的公司出現了問題,急需資金周轉,但徐某卻仍沒有把錢還給艾建國,艾建國最終沒了耐心,有了殺人的心思。
2009年7月11日晚上,艾建國來到徐某家中,要求徐某還錢,但徐某還是說錢在媳婦那,他身上沒錢,要和媳婦商量的話,不過艾建國已經不打算再給徐某機會,手持羊角錘把徐某錘死了,徐某7歲大的女兒也沒有保住。
第二天下午,許建國的妻子從外地探親回家,亦沒有逃過厄運。而徐某的同事因為艾建國遲遲沒有回單位,打電話也沒人接,到徐某的住處也沒有人開門,心中隱隱感到不安,并報了警。
而當警方依法打開徐某家的大門后,就看到了三具尸體和神情恍惚的艾建國,艾建國原本是計劃分尸、拋尸,把徐某的房子過戶給自己,但他還來不及逃跑,就被警方抓了個正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艾建國最終因犯故意殺人罪而被判處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結語
現如今,追債依然是道難題,總有人欠錢不還,厚顏無恥,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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