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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0年,G女士與L先生領證結婚。夫妻感情尚可,G女士將戶口遷入L先生家中,參與修繕并居住在L先生建的宅基地房屋中。婚后,雙方生育有一子一女,生活平靜。
2011年,G女士所在的村莊面臨拆遷。L先生作為戶主,負責辦理拆遷手續。拆遷辦登記了L先生家庭4口人的戶口情況。根據該項目的《拆遷安置實施辦法》,L先生選擇“按人口置換面積”的回遷方式,并與拆遷辦訂了《房屋拆遷協議》。
2019年,拆遷辦與L先生確定了4套回遷房的房號。
2020年,G女士與L先生夫妻感情不和,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法院判決,兒子由G女士撫養,女兒由L先生撫養。但是在離婚訴訟中,雙方并未對拆遷補償款以及回遷房進行分割。法院也未對此部分財產的歸屬予以裁決。
2021年,L先生即將取得4套回遷房的不動產登記證書。G女士打聽到,L先生正在對外轉讓該4套回遷房。
回遷房對G女士和撫養的兒子來說非常重要。在這種情況下,G女士是否有權利阻止L先生對外轉讓回遷房?G女士及其撫養的兒子應該如何做,才能依法取得回遷房的所有權?
律師分析
被征地農民,都有取得拆遷利益的權利!
首先,《土地管理法》第48條第1款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在這里,符合“被征地農民”這個認定條件的,都有依法取得拆遷利益的權利。“被征地農民”一般就是指戶口在本村,具有宅基地、耕地、林地等土地使用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個條件具有(1)身份性;(2)福利性。
其次,《民法典》第298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在拆遷過程中,戶主可以代理家人與拆遷方簽訂拆遷協議。嚴格意義上講,戶主應與家人簽訂書面的《授權委托書》,交給拆遷方備案。拆遷安置補償利益,應為戶主及家人按份共有。
本案中,拆遷辦在登記過程中,就已經對G女士及其兒子符合“被征地農民”的身份予以確認。在《拆遷安置實施辦法》中,G女士及其兒子也符合安置條件。在此情況下,對于G女士及其兒子的回遷房利益,并不因為僅L先生簽名而被剝奪。
由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先后通過向拆遷辦、L先生發律師函、申請書等方式,要求拆遷辦等部門暫停回遷房的辦證程序。同時,代理G女士及其兒子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分割拆遷安置補償利益。
在明律師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本案律師對該拆遷項目的《拆遷安置實施辦法》進行了合法性審查。如果符合“被征地農民”的法定條件,但拆遷方在拆遷安置方案中予以排除的,這樣的委托人仍然可以取得拆遷安置補償利益。因此,農村老百姓認為補償安置被侵犯了,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全面了解自己的合法權益,并充分把握維權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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