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形母愛釀成的血案:婆婆因兒子兒媳太過恩愛,對兒媳痛下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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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會把妻子當成家人嗎?其實觀察部分家庭情況,丈夫與妻子的關系并不是很好,并且妻子容易把情感寄托在兒子的身上,而當兒子成家立業,妻子已熬成婆婆,她也不把兒媳當家人看待,如果兒子兒媳恩愛,會有一種兒子被兒媳搶走的感覺,從而心生怨恨,與婆婆的婆婆沒有什么不同,她也曾是兒媳,然后讓兒媳重蹈自己的覆轍。

女人何苦為難女人?

不可否認,張蘭芝培育出了一個好兒子,自小彬彬有禮,成績優異,后來順利考上了好大學,畢業后又成功進入了事業單位工作,留在城里,所以張蘭芝沒少享受左鄰右舍艷羨的目光。

不過張蘭芝的兒子吳某也察覺到了母親對他近乎變態的管控,一開始他還是對母親充滿了同情,因為張蘭芝的婚姻不幸,吳某的父親雖事業有成,但婚內出軌,張蘭芝可沒少在兒子面前抱怨自己的丈夫。

但張蘭芝又始終不愿與丈夫離婚,因為丈夫有著不錯的收入,從某方面來說,張蘭芝這個人是自私的,這一點也體現在了她對兒子的態度上。

張蘭芝看似對兒子很好,挑兒媳都是萬里挑一,她不求兒子、兒媳有多恩愛,而且更樂意看到兒子、兒媳沒有什么感情,不過吳某相親多場,大多數女子都被張蘭芝嚇走了,一想到自己與吳某沒有感情,還要受到婆婆的壓迫,那日子是不敢想。

可大齡男青年吳某愛上了做護士的趙陽(化名),趙陽比吳某還要年長幾歲,但吳某并不介意,兩人則是屬于自由戀愛,是有感情的,可張蘭芝就不樂意了,趙陽不僅要娶一個比她大的女人,而且趙陽還很愛對方,張蘭芝頗有種兒子被奪走的感覺。

所以張蘭芝極力反對這門婚事,如果不是吳某堅持,趙陽說不定都頂不住這份壓力。在吳某和趙陽戀愛期間,張蘭芝還給兒子張羅著相親對象,數落趙陽的種種不好,不過吳某與趙陽還是結為了夫妻。

在法律上,吳某已經成年,且身體健康,精神方面沒有什么問題,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吳某的生活可以自己做主,而且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兩個成年人自由戀愛,本來就是沒有問題的,張蘭芝把吳某撫養長大,盡了法定的扶養義務,吳某也不是個不負責任的人,自然會對張蘭芝盡到法定的贍養義務,可張蘭芝干涉兒子的婚事,又算什么事?

由于吳某的人品相當不錯,且吳某對趙陽盡到了安撫工作,趙陽覺得這是一個可依靠的男人,所以趙陽在婚后也沒有反對與婆婆同住,對張蘭芝十分包容。

但吳某是把妻子當成了家人,看到妻子受委屈,他也清楚自己的母親有錯,不能任由她欺負自己的妻子,因此從中調和,希望母親能與趙陽和睦相處,家和萬事興。可張蘭芝卻是感受到了危險,兒子不再對她百依百順,覺得是趙陽從中作梗,破壞他們母子的關系。

就算吳某和趙陽有了孩子,張蘭芝還是想法設法的要破壞這段婚姻,甚至曾鬧到趙陽的單位。種種行為,讓吳某都沒法再忍受下去,因此考慮到他的手里頭有點積蓄,有能力買個小一點的房子,一家三口住還是沒有問題,所以與趙陽商量后,夫妻倆就計劃搬出去住,把這套房子留給張蘭芝。

然而這事,張蘭芝哪里肯同意?不過她也阻擋不住兒子的決定,心里面就更恨趙陽了,她就是看不得兒子、兒媳太過恩愛。以至于張蘭芝后來翻看兒子的朋友圈,看到吳某和趙陽出去玩了,兩個年輕人一臉幸福,張蘭芝便動了殺機。

2016年2月16日,命案發生,吳某徹底失去了愛妻,在得知趙陽的死訊時幾乎崩潰,而雇兇殺人,為殺手創造條件的張蘭芝,最終也是難逃法網,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捕。

畸形的母親猶如一把帶血的刀,傷了他人也傷害了自己的兒子,不過即使被捕,張蘭芝也不曾后悔過殺害趙陽。

而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權則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利,所以該罪的最高刑罰是死刑,不過我國雖保留了死刑,但對于死刑的態度是十分慎重,根據《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處理時應注意體現從嚴的精神,在判處重刑尤其是適用死刑時應特別慎重,除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

法院審理該案后,依法判決了張蘭芝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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