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軌,不是感情破裂,不是離婚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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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小張和小麗結婚兩年了,近段時間小麗發現,小張偶爾會以加班為由很晚回家。有時候小麗想過夫妻生活的時候,小張嘴上說著沒問題,身體卻是很應付。小麗覺得,丈夫小張有什么事情隱瞞著自己,于是偷偷地進行了跟蹤。果然,丈夫小張在晚上下班后,去了一家酒店。兩個小時后,小張和一名女性手拉手走出了酒店大門。

小麗十分生氣,沒有在現場揭穿小張的“秘密”,回家后直接向他攤牌。小張一再表示兩人只是偶爾在一起,以后再也不敢了。小麗覺得自己受到了感情上的背叛,兩人的感情已經破裂,毅然決定離婚。小張不同意離婚,小麗就決定通過訴訟來解除兩人的婚姻。

那么夫妻一方出軌,能不能成為離婚的理由呢?

【解析】

我國《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經過調解無效,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的情況下,應當準予離婚,需要符合下列情形: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法律的規定,“重婚和他人同居”可以認定為感情破裂,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并且因為“重婚和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民法典1091條規定)。

“重婚”就是男女一方已經有配偶,或者兩方均有配偶,依然與他人進行結婚登記的行為。

“同居”指的是有配偶的一方,與其他人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根據此規定,小張的行為顯然不算重婚,他也沒有長期的和異性共同居住,不能認定為同居。所以說,夫妻一方偶爾一次出軌,不能成為離婚的理由。

可能有些人會覺得,既然“出軌”不能成為離婚的理由,是不是就意味著“出軌”行為不算違法嗎?

非也!

如果出軌的對象未滿14歲或者是軍人配偶,涉嫌QJ罪、破壞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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