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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一名女子於婚後發現丈夫嗜賭,
不僅將賺來的薪水全都賭光,
還時常到處借錢,
也未盡到照顧子女及家庭的義務,
而她勸過丈夫戒賭,
卻仍舊將錢賭個精光,
妻子因此氣得要求分居。
不料,
分居後卻仍舊有債主上門討債,
讓她實在不堪其擾,
認為2人的婚姻已有巨大的裂口,
難以維持下去,
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時,
其丈夫並未到場,
法官於審理時透過女子提出的證據,
確認其丈夫明顯危害到婚姻和諧。
之後法院於調解程序時聯繫其丈夫時,
男子表示同意離婚,但不會出庭,
因此法官判定二人已無維繫婚姻之意願,
判決準予二人離婚。
配偶不顧及家庭可否離婚?
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
前者是指雙方自行簽訂離婚協議書後,
請2位以上證人簽名,
再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而後者則是由夫妻一方
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
由法院來判斷二人是否可以離婚。
夫妻一方如欲向法院訴請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忄生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ㄋㄩㄝˋ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ㄋ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ㄋ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就本案的情形,
觀察上述條文可以發現,
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他方不顧及家庭時可否離婚。
本案法院之所以判準二人離婚,
原因在於本條第2項所規定的
「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婚姻」
才準二人離婚。
至於要有什麼樣的情況才會被認定為
雙方婚姻已經「難以維持」了,
就需要依個案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此時,能不能有力的舉證就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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