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後嗜賭如命! 分居仍有債主上門 妻不堪其擾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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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一名女子於婚後發現丈夫嗜賭,
    不僅將賺來的薪水全都賭光,
    還時常到處借錢,
    也未盡到照顧子女及家庭的義務,
    而她勸過丈夫戒賭,

    然而其丈夫雖口頭答應,
    卻仍舊將錢賭個精光,
    妻子因此氣得要求分居。

    不料,
    分居後卻仍舊有債主上門討債,
    讓她實在不堪其擾,
    認為2人的婚姻已有巨大的裂口,
    難以維持下去,
    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時,
    其丈夫並未到場,

    因此僅有女方說法,
    法官於審理時透過女子提出的證據,
    確認其丈夫明顯危害到婚姻和諧。

    之後法院於調解程序時聯繫其丈夫時,
    男子表示同意離婚,但不會出庭,
    因此法官判定二人已無維繫婚姻之意願,
    判決準予二人離婚。

    配偶不顧及家庭可否離婚?
    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
    前者是指雙方自行簽訂離婚協議書後,
    請2位以上證人簽名,
    再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而後者則是由夫妻一方
    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
    由法院來判斷二人是否可以離婚。

    夫妻一方如欲向法院訴請離婚,

    就必須符合以下的法定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忄生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ㄋㄩㄝˋ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ㄋ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ㄋ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就本案的情形,
    觀察上述條文可以發現,
    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他方不顧及家庭時可否離婚。

    本案法院之所以判準二人離婚,
    原因在於本條第2項所規定的
    「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婚姻」
    才準二人離婚。
    至於要有什麼樣的情況才會被認定為
    雙方婚姻已經「難以維持」了,
    就需要依個案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此時,能不能有力的舉證就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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