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日有很多,專門為小偷準備的“小偷節”,多數人怕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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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緬甸的傳統節日中,每年的11月份都要舉行“水燈節”,這是一個充分體現泰國青年男女旖旎戀情的節日。因為每逢水燈節的夜晚,無論是城市或在鄉鎮,只要是瀕臨河港或湖邊的地方,水面上都會飄滿水燈,閃亮著一片燭光,輝映著青年男女們雙雙的幸福靚影,而一片花香和輕快抑揚的“放水燈”歌聲中,構成一個歡樂的水燈節之夜。

每逢“水燈節”,緬甸的傣族婦女都會提前一天做好準備。水燈前夜,傣族女人們三五成群,聚在屋檐下,制作“水燈”。次日,水燈節拉開帷幕,男人們跑到大街上,熱熱鬧鬧地敲鑼打鼓,將紙扎的水牛高高舉起。其形式,與我國的舞獅有異曲同工之妙。傣族人在大街小巷里四處歡慶,熱鬧非凡。值此之際,身穿黃色僧袍的小和尚,將早已準備好的水燈和瓜果供品送到寺廟,向神靈祈福。

相比于傣族人的“水燈節”,緬族人的“小偷節”則更加熱鬧。

在這一天里,平日里游手好閑小偷小摸的家伙,可以不必像平時一樣畏手畏腳。在“小偷節”當天,緬族人對小偷的態度十分寬容,歡迎“三只手”們造訪自己的家,任由他們順走些零食飲料之類的小玩意。當然,這只是一種習俗,小偷偷些無關緊要的小物件無可厚非,偷值錢的大件仍要受法律制裁。

在了解到緬族的這一特殊節日之初,筆者認為這種習俗僅出現在緬甸。或許是因為當地人早年過著物資匱乏的貧寒歲月,為了調劑生活的疾苦,所以創造了這樣一個有趣的小節日,聊以自慰。亦或是緬族人的性格中天生帶有達觀、幽默的一面,所以才會搞出“小偷節”幽生活一默。后來,隨著閱歷的提高,筆者才發現原來這種認識有些孤陋寡聞,在我國很多地區,早就出現過類似的節日。

可以說,這種“儀式性的偷取”在古代頗為盛行,史料中對此亦有記載。

一般來說,古代人十分注重元宵節,所以古代元宵節遠比現在熱鬧得多。每到這一天,不但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也能點燈。當然,“火”是焰火,“燈”是花燈。除了這些傳統項目之外,老百姓之間還會“相偷為戲”,也就是我們先前說的“儀式性偷取”。

《魏書》之中,便有“禁十五日相偷戲”這句話,說的就是頗具中國特色的“小偷節”。崇禎八年,朝廷發行的官方“百科全書”《帝京景物略》中也提到了“小偷節”,稱金元時期,每逢元宵佳節,都會舉行為期三天的“放偷節”。說起來“放偷節”遠比緬甸的“小偷節”奔放得多,在這一天里小偷盜竊任何物品都不會受到法律制裁,甚至女人偷漢子、男人偷腥都不會受到道德譴責。

到了明清兩朝,仍有多地繼承了“小偷節”的風俗,每到節日當天老百姓仍會對小偷十分寬容。《燕京雜詠》中收錄了這樣一首詩:

由此可見,“相偷為戲”是一種全民參與的大型活動,老百姓扮演起“放偷人”與“偷竊者”的角色,遵守約定俗成的游戲規則。雖說元宵佳節又被古人視作“民風開放日”,在這一天里人們無需受繁文縟節的限制,自由自在。不過,“相偷成戲”并不是為了挑戰法律與禮教,只是老百姓故意挑逗這些約束,增加“鬧元宵”的氣氛罷了。

時至今日,在太湖流域的不少古鎮中,仍留有元宵節“偷青”的風俗。

什么是“偷青”呢?

說白了就是偷青菜。每到這一天,總會有人“光顧”菜地,順走幾顆賣相不錯的青菜,如果小偷遭到主人的斥責,則被認為是一種吉兆。在“偷青”這一天,有人會專門從別人家菜園中摘幾把小蔥,回家喂給自己的孩子,并堅信這樣能讓孩子更加“蔥”明。

除此之外,還有些地區,婦女們在元宵節觀燈時,會“走三橋”,認為這樣能夠免除病痛。若在“走三橋”以后,順便偷幾片別人家的菜蔬,則能驅散百病。有不孕的婦女,在這一天會偷別人家的豬食盆,如果她們被主人喝罵,心里反而會感覺欣喜,因為這是生男孩的吉兆。

當然,所謂“元夕偷青者以受詈為祥,失者以不詈為吉”的風俗,并不是在教唆老百姓進行偷盜,給這種非法行為套上民俗文化的偽裝,讓這一行為變得合理合法。在特殊的日子里,人們的反常舉動,都只是一種儀式性行為,體現了老百姓渴望生活情趣的意趣。

可想而知的是,如果有人在這種特殊的節日,以民俗作偽裝,進行非法活動,依然會受到法律的嚴肅處理。

參考資料:

【《魏書》、《燕京雜詠》、《帝京景物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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