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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科權威、知名婦產科醫師劉偉民,
在2004年替林姓女病患治療子宮肌瘤,
未經已被麻醉的林女或家屬同意,
就摘除她的4分之3個子宮,
導致她終身不孕,
就動手術摘除她的雙側卵巢,
導致她45歲就提早進入更年期,
檢方依「過失重傷害」罪嫌起訴劉偉民。
臺北地檢署起訴指控,
時任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醫師劉偉民,
於2004年診斷出時年35歲的林女
罹患子宮肌瘤、子宮肌腺癥,
安排她進行
「腹腔鏡輔助子宮肌瘤摘除術」,
同年7月27日動手術時,
劉未經病患同意,
也未告知家屬取得同意,
即擅自決定以腹腔鏡輔助,
切除4分之3子宮,僅剩子宮頸。
臺北地方地院法官依據
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
鑑定結論指出手術紀錄、病歷紀錄,
皆未違反醫療常規,
臨床診斷、取捨確有所本,
而醫療屬高度專業,
但對其醫療行為已善盡注意義務,
仍不能認定此舉與病人的
重傷害結果有因果關係。
法官認為檢方起訴之證據不足,
無法認定劉的醫療行為
有過失重傷害罪嫌,
判劉醫無罪。
接受侵入性治療應該注意什麼?
醫療糾紛可以直接提告求償嗎?
醫療糾紛官司,
可說是醫師或病患都最不想碰到的情況。
病患在接受侵入性治療時,
尤其是侵入性質的手術,
往往當下都是相信醫師的專業判斷,
而大部分手術都會需要進行麻醉,
甚至是全身麻醉,
所以會比較建議由親友陪同進行手術,
若是途中有不可預料之情況時,
再進行其他醫療行為,
可以避免本不該有的爭議。
另外,
若當事人與醫療院所有醫事上的糾紛時,
雖然依據民法第184條的規定,
可以向醫療院所提告主張有侵權行為,
不過依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規定,
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
應依本法申請調解,
不適用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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