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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尤其是初踏入社會的年輕人,事業愛情多波折,遇到不順心的事,適度的情緒宣泄可以理解,但必須要把握分寸和守住法律底線,決不能為泄一己之憤,沖動、魯莽甚至于危害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人身財產安全。
網友咨詢:
2020年9月12日18時20分左右,郭某到某公司蔬菜大棚處找前妻解某詢問女兒的病情時,對停放的解某兄長的車輛隨手拍照后離開,隨后到某滑雪場大門處等待女兒放學。劉某得知郭某對車輛拍照即與解某及解某兄長三人與郭某發生爭執,劉某與解某兄長首先對郭某踢打,郭某隨后駕駛一輛7座面包車將站在馬路中間的劉某撞倒在地并碾壓。后劉某被他人送往醫院搶救,郭某亦駕車前往醫院。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遼寧常法律師事務所賈祖奡律師解答:
郭某因瑣事與劉某發生爭執并廝打,駕車撞倒劉某并碾壓,有殺人的故意,造成劉某死亡,其行為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將按照故意殺人罪的罪名受到刑法的處罰。
交通肇事罪作為過失犯罪,當事人主觀上為過失。郭某開車故意撞向劉某,主觀上構成故意,因此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賈祖奡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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