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四次性侵后將男子毒死,屬于正當防衛嗎?法院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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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正當防衛,在實踐中總是存在很多疑問,我們也總會問,這難道不算正當防衛嗎?

就像之前云南一男子遭圍毆后反抗將其中一人捅成重傷,最后被判刑,很多網友就存在疑問,別人打我,難道不能反抗?

所以對于正當防衛的認定到底是 怎樣的?

先來講個例子。

小蘭36歲,丈夫在兩年前因為事故去世了,他們家在農村,小蘭因為和丈夫感情很好,所以不愿在嫁。

但是沒有想到同村的一男子小羅看到小蘭的丈夫死了,就對小蘭起了歹念,小蘭先后四次被他強奸。

直到有一天,小羅同樣讓小蘭晚上不要太早睡的時候,小蘭再也忍受不了了,于是在自己做的晚飯中下了毒,等小羅來了之后給他吃,將他毒死。

之后小蘭的行為被認為是正當防衛。

為什么呢?

小蘭多次遭到強奸,這次也不會例外。

當小羅非法侵入婦女住宅的時候,不法侵害就已經開始了,就已經可以對其實施正當防衛了。給他下毒,就是一種防衛行為。

如果非要等到實施強奸才允許女性實施防衛,恐怕將會喪失防衛的機會,所以應當允許婦女適當地提前防衛。

所以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明確正當防衛的呢?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明確正當防衛界線標準”中,對“正當防衛”做出了明確的界限標準規定。

其最大的改變在于:法律允許防衛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損害,甚至可以致傷、致死。

其意義在于,這不僅僅可以震懾不法侵害人甚至潛在犯罪人,也可以鼓勵人民群眾勇于同違法犯罪作斗爭,公民面對暴徒時無需再畏手畏腳。

那么,具體內容是怎樣的呢?

由于原文內容太長了,所以小編給大家概括了幾個點。

1、預知有人意圖傷害自己,隨身攜帶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

舉個例子:如果醫生被患者家屬騷擾,家屬揚言要傷害醫生,醫生也認為這種威脅是實際存在而非空穴來風,所以在工作期間隨身攜帶刀具或者棍棒之類的硬物。

后來家屬真的兌現威脅,對醫生進行人身傷害,這時醫生拿出隨身攜帶的武器將家屬擊傷甚至擊斃了。

那么這種情況,在以往極大概率會被認定為“防衛過當”;但在新標準下,醫生屬于“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2、別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拿刀砍回去

在原來的司法實踐中主要比對雙方的傷勢是否均等,如果防衛一方的傷勢明顯輕于加害一方,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而現今,最高檢新的解釋原則是,不以結果論防衛是否過當,而是以暴力手段論,只要暴力手段對等就可以認定正當防衛。

就比如你走在路上,遇到歹徒持刀砍向你,這時你也拿刀砍回去,在暴力手段對等的前提下,哪怕結果嚴重不對等,也認定正當防衛。

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歹徒只是給你兩個飛腿,你卻掏出一把匕首把他刺個對穿,是不行的。

暴力手段要對等,也就是說對方采用什么級別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么級別的暴力,這一點很關鍵。

3、別人拿刀砍你,你奪下刀砍回去,砍著砍著對方跑了,你覺得不安全可以繼續追著砍

還記得那個“龍哥”嗎?

就是那個拿刀砍于明海卻被對方反殺的那個“龍哥”。

那起事件就很明顯的體現了這一點。

在這起案例里,警方最初認定于海明拾刀在手后,龍哥已經失去了繼續加害的能力,于海明的做法有防衛過當嫌疑。

但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理由就是于海明認為龍哥跑回車里不能排除再次實施危險行為,所以追上去砍的幾刀是因為自覺不安全,屬于正當防衛。

4、只要加害方表現出行兇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經行兇進行防衛

如果A拿刀威B,要求B把錢拿出來否則就會殺了B,甚至用刀背觸碰了B,這時B奪下了A的刀把A砍了。

在以前,這極有可能被認為防衛過當或者是故意傷害。

但現在這就是正當防衛,因為B處在實質性的人身傷害威脅下,他并不需要揣摩A的真實目的就可以實施防衛。

當我們被暴力傷害,如果本能得躲閃及防衛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那么,用法律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就是句空話,法律的權威性就將受到質疑。

所以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最大限度在哪,我們也在這些不起訴的案件中找到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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