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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身患精神疾病
30多年來
由母親和四個兄弟姐妹照料
男子去世后
唯一的女兒現身
想要繼承他的遺產
遭到叔叔姑姑的一致反對
雙方爭執不下,鬧上法庭
怎么回事?
遺產應由誰繼承?
齊先生曾是一名公交車司機,上世紀80年代初,他與陸女士相識結婚,并生育了一個女兒。女兒7歲時,齊先生和陸女士協議離婚,從此女兒一直跟隨母親生活,與齊先生甚少見面。
1993年,齊先生被診斷患上了精神分裂癥,從此便一直病休住院治療,期間由他的老母親主要照料,四個兄弟姐妹協助照料。
2012年,老母親不慎摔倒受傷,無法再照顧齊先生,于是齊先生的四個兄弟姐妹就輪流照顧他,每月定期前往醫院看望,并負責陪同看病就醫、為他采買生活用品等事項。
2020年,老母親去世,留下了一套市值190萬元的房產,齊先生繼承了其中五分之一的份額,即38萬元。
老母親去世后不久,齊先生也去世了,而齊先生繼承的這筆遺產,成了他女兒和姑姑叔叔們的矛盾焦點。
齊先生的女兒認為
自己是父親唯一的女兒,也是法律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理應由她一人繼承這部分遺產。
叔叔姑姑們認為
女兒雖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她30多年來從未探望、照顧過生病的父親,甚至沒有出席父親的葬禮,沒有盡過贍養義務,沒有資格繼承遺產。
雙方爭執不下,叔叔姑姑們將侄女告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女兒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但齊先生的四個兄弟姐妹在長達三十多年的時間里,協助母親一同照料他,符合法律規定的盡到主要扶養義務的情形,應該酌情適當多分得遺產份額。
最后,一審法院判決齊先生的這筆遺產由其女兒和四個兄弟姐妹平均分得,即每人7.6萬元。
一審判決后,女兒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開庭后,審判經驗豐富的主審法官俞敏憑直覺認為,這起案件的矛盾并非不可調和。
四兄妹愿意三十多年如一日,協助老母親照料齊先生,并在老母親摔傷后主動承擔起輪流照顧齊先生的責任、安排他的后事,說明這個家庭的整體家風是良好的,重親情,也講感情。
那齊先生的女兒究竟是因為什么,會對父親三十多年來幾乎不聞不問呢?
女兒說,“我7歲時父母就離婚了,從小過著沒有父親關心的生活。長大后母親身體很不好,我也結婚生子,平時既要照顧母親,又要照顧孩子,自己的身體也不好,實在分身乏術。”
了解情況后,法官開始做雙方的思想工作。
一方面,勸說女兒認識到叔叔姑姑們照料齊先生30多年的辛勞,另一方面,勸說叔叔姑姑們體諒侄女這些年來遇到的諸多實際困難。漸漸地,雙方的態度都有所軟化,同意就遺產繼承問題進行調解。
解決案外遺產糾紛
通過協商,法官還了解到,齊先生除了在本案中有38萬元的遺產,還有一套與大弟弟共有的動遷房。
通過真誠協商,齊先生女兒同意動遷房中屬于齊先生的財產部分與四位叔叔姑姑們均分,房子的產權歸齊先生的大弟弟,其他兄弟姐妹對此也表示同意。
最終,上海一中院調解確認
1、齊先生從老母親處繼承來的五分之一房產由四兄妹繼承所有,各占四分之一份額
2、齊先生的四兄妹給予齊先生女兒房產繼承折價款7.6萬元
3、齊先生與大弟弟共同所有的動遷房,產權歸大弟弟所有,大弟弟給予其他三位兄弟姐妹和齊先生女兒房產繼承折價款各15萬元
4、齊先生喪葬補助費2.5萬余元歸其女兒繼承所有
叔叔表示,侄女去單位領取喪葬補助費時他可以陪同;侄女表示,叔叔姑姑為父親落葬那天她一定會參加。在電話回訪中,雙方告訴俞敏法官,喪葬補助費已順利領取,相關房屋過戶手續也已辦成。
上海一中院表示,本案在一般繼承案件中較為少見,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并且沒有法定的剝奪繼承權的情形下,第二順序繼承人本不能繼承遺產。
但本案中因為四兄弟姐妹系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本著公平的原則,也可以適當分得遺產,并按具體情況可以多于繼承人。
看到這里,不少網友覺得,法院判決從法出發,兼顧情理,比較合理。
也有網友表示吃驚……
還有網友說,清官難斷家務事,這個案例確實情況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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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綜合自上觀新聞、新浪微博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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