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標誌轉彎,回家卻「收到1200罰單」傻眼「怎麼可能違規啦!」員警苦笑:的確不合理,但是該罰還是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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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駕駛不小心違規,遭員警開單時都會求情,希望員警能不開單或開輕一點。

隨著共用經濟的概念普及,國人在用車的考量上,早已從過去的購買、擁有方式,轉變成使用租賃、共用的替代方案。

需要用車的時候才支付合理的費用,除了省去養車、停車的煩惱,更讓手上資金可以靈活運用。那麼既然租車可以想去哪、就去哪就這麼方便,又可以節省手頭資金,那麼一定要避免拿到交通罰單,才不會得不償失。

出門在外,必須遵守交通規則才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不過有時候明明大家都這樣做,卻吃上罰單真的會摸不著頭緒啊!先前有駕駛經過新北環快迴轉道的時候,依照地上的指示行進,沒想到卻讓他收到1200元的罰單,他傻眼直呼:「怎麼可能違規啦!」警方看了也坦言,的確不合理,但是該罰還是要罰。

圖片來源:《ETtoday》

據《ETtoday》報導,這名小貨車駕駛,行經新北環快迴轉道的時候,當下只有一條道路,他也都順著地上箭頭的方向緩緩轉彎前進,然而不久後收到一張罰單,上面寫著「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讓他實在是一頭霧水,後來才知道,原來是在迴轉的時候沒有使用方向燈,才會吃上罰單。

圖片來源:《ETtoday》

車主表示,明明整個迴轉道就是只有一條道路,不可能右行、直行,一定都是沿著路線緩緩轉彎,這時候怎麼會需要打燈,直呼不合理:「就一條路能走是要打什麼燈?」記者也質疑,如果只是彎道就要打燈的話,那麼走北宜或是開去墾丁,不就每個小轉彎都要狂打燈了?

圖片來源:《ETtoday》

當時警方在消息傳出後也出面透露,依照法律規定的確如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明確規定,行車間遇到轉向的狀況,應該先顯示車輛前後的左或是右方向燈,另外第106條也規定,汽車迴車前,應該先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有無來往車輛、有無行人通過。

圖片來源:《TVBS》、《中時電子報》

交通大隊也透露,雖然不合多數用路人的習慣,但是基本上,道路上出現方向只是就要打方向燈,即使只有一個方向,並解釋方向燈的用意是「提醒周遭車輛判斷辨識行車動向」,基於防禦駕駛的理由,的確需要打燈,雖然說員警平常不會硬要去抓,但是既然法條有規定,違規就是會開罰。

消息傳出後,有網友認為,即使是要提醒周遭車輛,「但是就一條路,是要提醒什麼啦!」、「一條車道他也不可能亂轉,根本不用提醒啊!」但也有網友認為:「法律用意就是希望大家培養打燈習慣,只是不可能每個地方都規定到這麼細,大家就別跟荷包過意不去了!」

新北市新莊一名機車騎士日前上班途中,因為從「右側超車」遭檢舉開罰1200元,掀起機車族熱議,網友直呼自己根本天天違規,也讓機車路權爭議再度浮上檯面⋯⋯

無獨有偶,淡水一名女騎士行經學府路時,也因從右側超越一輛轎車被罰。然而不少機車族坦言,由於騎機車慣性是靠右行駛,車流量大時也不得不從右方超車,若因此遭檢舉開罰,實在不知道該如何騎車。

對此警方表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前行車示意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的間隔超過,之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換言之,後方車輛應該要從「左側」超越前車,否則依法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設於路段中、線寬10公分的白色實線為「車道區隔線」;設於路側、線寬15公分的白色實線則為「路面邊線」,邊線的右側屬於路肩禁行汽機車,除非汽機車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否則不可任意駛出邊線,違者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以下罰鍰。

高雄一名女騎士就曾因騎在「路面邊線」的右側,也就是線外路肩的范圍,被後車檢舉「任意駛出邊線」,遭罰600元。然有立委質疑,現行道路路肩畫設浮濫、空間規劃混亂,機車族根本無所適從,連交通部長林佳龍也坦言看不出女騎士何處違規,承諾交通部將把路肩規畫列為專案檢討,並要求各縣市政府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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