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規定:離婚后有4種東西歸女方擁有,想留也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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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規定:離婚后有4種東西歸女方擁有,想留也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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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不能算作共同財產,所以對于婚前財產男方是沒有權利獲得的,即使是離婚后也要歸還于女方。

2:女方工傷賠償

在婚姻中如果女方受到了傷害,出現了意外事故,或者出現車禍等賠償的所有賠償款,也歸女方所有。 工傷賠償金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3:遺產

女方父母去世后,在遺囑中明確表示財產只留給女兒的,那么這些東西也是只歸屬女方的,男方并不享有分享權。

4:女方個人物品

女方娘家配送的嫁妝應該屬于女房的婚前財產,屬于女房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女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女方的陪嫁應該屬于女方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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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網絡,與本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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