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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遇見一個人,從此三餐四季,攜手白頭,是一件可遇而不可求的事情,有愛情的婚姻通常更加幸福美滿,若是沒有愛情呢,婚姻又該何去何從?
阿財一個樸實的男人,他出生于福建一個貧窮的農村家庭,因為無錢娶妻,入贅到阿燕家里,和她一起經營家里的小生意。在沒有感情基礎的情況下,兩人的婚姻維持了20年,育有三個女兒,雖然一家人都盼望著能有一個兒子,但可能是出于體貼妻子的原因,在小女兒出生后,阿財就結扎了。
阿財夫妻倆沒有轟轟烈烈的愛情,婚后生活雖然磕磕絆絆,一地雞毛,卻也過了這么多年,阿財以為兩人會就這樣平平淡淡過一輩子,但人到中年現實卻給了他一個大耳光,去年阿燕突然提出離婚,還帶了一個出生不久的小男孩回來。
阿財已經結扎多年,孩子不可能是他的,至于是誰的,恐怕只有阿燕知道。因為是入贅,阿財在家里并沒有多少話語權,兩人一起打拼事業賺得房產,也都在岳父名下,這場措不及防的風波,把他的安穩打破,他首先想的還是息事寧人。
但阿燕堅持離婚,因為她遇到了“真愛”,能讓她冒著高齡產婦風險生下孩子的男人卻一直沒有現身,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阿燕和他人發生不正當關系,背叛婚姻已經板上釘釘的事實,而那個男子明知對方是有夫之婦,依舊糾纏,其道德感不見得多高。
既然是阿燕有錯在先,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那么作為無過錯方的阿財,在夫妻共同財產分配時,法院會酌情考慮多分他共同財產,可是夫妻倆除了日常開支,家里的店鋪房產等都在阿燕的父親名下。
如果是在阿財不知情的情況下阿燕私自做主放到她父親名下,那么阿財是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
《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阿燕在未經阿財允許的情況下將兩人的資產以購房為由,贈送給阿燕的父親,是無效的,可以被追回,只要阿財拿出證據,阿燕就會被少分或不分財產。
但并沒有這樣的情況,因為阿財是贅婿,當初結婚時家里就有過相關的約定,這些年阿財也默認了,房子也是在他知情的情況下放在岳父名下的,所以他能分得的共同財產微乎其微。
即便如此阿燕還是不滿,她希望阿財連女兒的撫養權也不要爭取,最好是凈身出戶,20來年的夫妻,她為何這么絕情呢?從她口中調解人員得知了這段婚姻的另一個版本。
阿燕稱她承認自己出軌是不對,但這都是阿財一點點將她逼成這樣的。阿燕說結婚這么多年,兩人經常吵架,阿財對她關心極少,沒有陪她去做過一次產檢,三個女兒出生他都不在身邊,在她最需要關愛的時候,他卻一直缺席,這股怨氣結在她心里十幾年。
且三個孩子都是她一手帶大,阿財從來不管家務事,在帶孩子最辛苦煩悶的那段時間,阿財經常不著家,總說忙工作,在家里讓他搭把手換尿不濕都不樂意,阿燕也是自尊心極強的人,心里對他越發看不上,結婚時的那點好感也消磨殆盡。
在她眼里阿財并沒有為家做過多少貢獻,家里的生意是祖傳的,他也沒有認真鉆研,最多幫點小忙,大事都是父母和她在忙活,孩子到了不哭不鬧的年紀了,他才想起來關心,想要做個慈父,阿燕早就覺得過不下去了。
面對阿燕的指控,阿財也承認自己對妻子確實缺乏關心,但那都是忙于工作,至于這話的真假,大家自有看法。阿財對家庭疏于關系,導致夫妻離心,在情理上確實存在一定過錯,但阿燕的出軌生子在道德和法律上是落下風的。
若是她早就無法忍受,大可在十幾年前就一拍兩散,何必相互折騰這么些年呢,到頭來還落人口舌。想讓阿財凈身出戶是太不可能的,兩人沒有多少共同財產可分,離婚后阿財就是一窮二白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經濟幫助】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所以阿燕還要給他一定的幫助,為了三個女兒,最后兩人各退一步,協商離婚,三個女兒由阿燕撫養,阿財每個月給1500元撫養費,到三個孩子18歲成年為止,而作為補償,阿燕給一套房子讓他居住,但他只有居住權,等他故去后,房子產權歸大女兒所有。
雖然兩人和平離婚,沒有鬧出更大的矛盾,但從他們的婚姻中,我們也能得到啟發。沒有感情基礎結合的婚姻,在婚姻更應相互關愛,培養感情,轟轟烈烈是愛,細水長流也是愛,若是阿財能對妻子多一點關心,若是阿燕對婚姻多一點信心和責任,想必不會走到這一步。
(涉及隱私,本案中人名均為化名,部分圖片源自網絡,僅配合敘事。溫馨提醒:尊重原創,請不要抄襲搬運和轉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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