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士控被鵝追趕咬傷 臺東男遭移送偵辦 法院:呆萌討喜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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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東一名顏女向警方指控,
    日前行經簡姓飼主門前時,
    簡男將鵝養在家未把籠子關起來,
    讓鵝群在路上遊蕩亂跑,
    她回家行經該處遭鵝咬傷,

    導致她受到驚嚇。

    臺東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0條第3款「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1萬2000元以下罰鍰,
    將簡姓飼主移送偵辦。

    臺東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
    鵝雖有巡邏、維護生活領域的習性,
    但鵝行動速度不快,
    攻擊前多會先向前伸長脖子朝人靠近,
    再張口咬人,

    不會突然張口咬人或發生鳴叫嚇人。

    法官指出,
    即使鵝可能追人、進而傷人,
    但鵝長相討喜、形象呆萌,
    不具可怕樣貌,
    一般人看見鵝群在外,
    應不至於感到驚嚇。
    且案發地點並非狹窄巷弄,
    簡姓飼主也說,
    鵝應該追不上機車的速度,
    為何顏女騎機車還會被鵝咬到?

    法官認為,
    鵝速度不快、攻擊前有徵兆,
    鵝長相討喜,
    且尚無這隻鵝曾嚇人的紀錄。
    雖然縱容讓動物在外遊蕩不恰當,
    但遊蕩的動物未必會有嚇人行為,
    警方也無法提出證據證明
    飼主如何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
    不符社維法「嚇人」要件,
    裁定不罰。

    寵物傷人,飼主有何責任?

    依本案的情形,
    雖然法院審理後認為不應依社維法處罰,
    不過這也並不代表一定就是沒事了,
    被害人同樣可依據民法第190條、
    第184條的規定來請求損害賠償。
    又或者可向相對人提起刑事訴訟
    主張飼主對於寵物的看管有疏失,
    進而以刑事責任論處。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0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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