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婚變潮”背后, 是被“新等級化”侵蝕的中國家庭 | 文化縱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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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華

華中科技大學(發表時)

【導讀】在中國,無論對顯貴還是百姓,家庭對個人生活和公共生活都有非同尋常的重要意義。近年來,網絡上頻頻爆出明星婚變消息,受到廣泛關注并產生復雜影響。這里面既有獵奇心理,更因為家庭倫理是國人高度看重的價值,人們不希望家庭被危機所籠罩。

本文引言部分指出,自“五四”以來,個人意志在與傳統家庭倫理的沖突中,脫穎而出,前者似乎大獲全勝。但這一切并未徹底消弭家庭對于中國人的特殊重要性。人們依然尊崇那些為了家庭利益而用心付出者,和諧家庭也是羨慕的對象,家庭的養老、教育等社會功能反而越來越重要。 不過,中國“家庭”的確面臨空前挑戰。隨著社會因地位和財富的重新等級化,家長權威、家庭內部尊卑親疏秩序再次凸顯,而以愛情為基礎的平等的男女關系、對家庭重要性的認同等等都遭遇了危機。

本文主文部分認為,源自西方并在近代運動中發揚的“現代家庭倫理”,開始宣揚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個體自主性,即 以個體為本位作為道德基礎的“私人生活”。與之相關的立法也以保障個體自主性為目的——這其實與中國文化相悖。 中國的家庭生活既不同于希臘城邦政治下的家庭生活,也不同于現代自由社會中與公共政治相隔離的“私人生活”。

作者指出,中國在傳統倫理淡化后,缺乏新的價值規范,某種程度上造成當下的一些“倫理危機”。人們原本期待摧毀封建“禮教”后,新式家庭能作為實現“人的條件”的基礎。 但作者通過田野調查發現,吊詭的是,自由婚姻關系,卻往往走上了物質化和性混亂的結局。西方歷史表明,如果喪失價值支撐,由情感維系的現代家庭關系也喪失了神圣性,婚姻生活也不再成為人的必然選擇,也就不再是“人的條件”。 如果未來,我們依然指望中國的家庭生活能重新滿足這一點,則必須扭轉已持續一百年的家庭“世俗化”過程,向家庭注入新的“神圣”價值成分。這是未來中國文化建設所要考慮到的。

本文原載《文化縱橫》,引言部分原題為《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主文部分原題為《重新恢復中國家庭的神圣性》,此為合并編輯版,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諸君思考。

引言:如何保衛我們的家庭

(《文化縱橫》編輯部)

所有觀察家都承認家庭對于中國人的個人生活和公共生活,有著非同尋常的重要意義。 在有些人看來,對家庭價值重要性的強調甚至成為中國文化的獨特氣質。 從“五四”以來,傳統中國的大家庭從價值到形態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個人意志在與家庭倫理的沖突中脫穎而出,為了維護家庭或者家族的利益與榮譽要求個人作出犧牲,不再是高尚的、理所應當的,禮教被冠以“吃人”的惡名。在尊卑與平等、孝悌與獨立、貞潔與欲望的較量中,后者大獲全勝。維系家族內部秩序的族權、夫權,也被作為封建宗法四大繩索之二,遭到唾棄。 無論是出于什么動機,有著怎樣的道德理由,私刑都成為犯罪。

大家族連同附著在其上的價值觀在這場歷時百年的激進運動中土崩瓦解。但是,這一切都不能消弭家庭對于中國人的特殊重要性。在中國人看來,即便是核心家庭,也并不是兩個自由人的聯合體,婚姻雙方的幸福并不是家庭唯一正當性來源。 家庭有著其自身獨立的價值,它通常都要求婚姻的兩造為之付出犧牲,包括個體的財富、獨立和自由。 人們依然尊崇那些為了家庭的安寧和長遠利益而用心付出的人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忍受生活的艱辛,放棄所有的快樂,僅僅只為了家庭的幸福。這個家庭有時是父母、有時是孩子、有時是配偶,有時僅僅是一個抽象的存在。這樣的故事絕不是特殊的個例;這種情感和價值觀念,也不是個別現象。它們是普遍地存在。而家庭本身所具有的養老、教育的社會功能依然是不可替代,甚至可以說是越來越重要了。另一方面, 隨著社會因地位和財富的重新等級化,我們這個社會也開始重演豪門恩怨,財富和權力的繼承也重新凸顯出來。這些需求加強而不是削弱了家庭對于個人的優先地位、家長的權威、家庭內部的尊卑親疏秩序乃至家庭的整體性。

與此同時,家庭也遭遇了空前的危機。正如人們預料的那樣,以愛情為基礎的平等的男女關系、對家庭重要性的體認都不能自然地生成幸福的家庭。 告別了族權和家長專制的家庭演變至今日,已經成為男人和女人的“戰場”。種種婚姻攻略在坊間流傳,其中愛情和親情都成為制勝的工具。戰爭的硝煙不僅在城市彌漫,在鄉村也正以更加慘烈的形式展開。為了減少戰爭的損害,或者為了短暫的和平,人們費盡心機。他們簽訂契約,種種事先或者事后訂立的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契約,或許的確可以緩解戰爭的危機,但它顯然并不能帶來穩定的秩序。

在這個世界上,誰也不能像經營公司一樣地經營家庭,誰也不能忍受將婚床變成戰場,何況是那么熱愛家庭的中國人。 如何拯救我們的家庭,而不單單是打撈淪陷在家庭中的個人幸福和浪漫 愛情,成為每個家庭——無論是富貴還是貧窮——健康或者疾病,都必須要面臨的日常難題。

重新恢復中國家庭的神圣性

(桂華/作)

▍ 婚姻家庭中的新倫理

《文化縱橫》雜志的編輯曾在“保衛家庭”的專題按語中寫道: “‘保衛家庭’的討論或許已經顯得老套,甚至反動。然而它的核心問題卻始終未變—— 如何在個人、家庭、國家之間保持恰當的平衡,使得三者彼此既能相對獨立,又具有堅韌的黏合度。 ” 婚姻家庭立法引起的討論,主要涉及個體權利與家庭倫理的關系問題,以及私人生活與公共權力的邊界問題。圍繞著這兩個問題,產生出道德與法律兩套話語,而這本質上又反映了人們對于中國家庭生活價值理解的分歧。

道德話語者關注婚姻家庭生活的道德屬性 ,婚姻家庭既事關個人幸福,也關涉社會與公共良好風俗,在婚姻家庭立法時應引入道德之考量。而 法律話語者則堅持道德與法律分離的立場,認為婚姻家庭立法所調節的屬于法律層面,目的是保障個體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權利。總體而言,后一種立場在中國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據了上風,所以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才遭受了道德話語者的激烈批評。

宣揚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個體自主性是“五四”確立的新倫理。與這一新倫理相關的家庭婚姻生活,在社會學上被稱為“私人生活”。在受私法保護的“私人生活”領域中,不存在統一實質性的美好生活標準,個體具有判定生活價值的能力和選擇生活方式的自由,婚姻家庭立法要為個體的選擇塑造空間。不受公共權力干涉是“私人生活”的基本性質。因此,從消極的方向看,“私人生活”是一個具有相當政治學內涵的概念。現代“私人生活”,是連同現代公共政治興起而同時產生的。

也就是說,現代語境中的“私人生活”只是對近代西方家庭生活的概念化。家庭生活的價值逆轉有復雜的背景,至少需要明了的是,它轉化為一個自由領域是與現代政治理念相關,是現代自由社會的特性。 “私人生活”語境下的家庭生活以個體為本位,其道德價值基礎為個體自主性,與之相關的立法也以保障個體自主性為目的。這是與中國傳統相悖的。在中國不存在與家庭領域相隔離的政治領域,也不存在與世俗生活領域相隔離的宗教神圣領域。因此,中國也就不存在“人是政治的動物”或者“人是宗教的動物”這一類觀點。中國人的家庭生活既是社會性的,也是政治性的,故而才有基層社會中的“權力文化網絡”,才有家國同構,才有忠孝一體;中國人的家庭生活也是宗教性的,梁漱溟說中國人是“以道德代替宗教”,錢穆說“家庭是中國人的教堂”。這些都是常識。 中國的家庭生活既不同于城邦政治下的家庭生活,也不同于現代自由社會中與公共政治相隔離的“私人生活”。

▍ 改造人心的政治社會革命

在家國同構的傳統秩序中,不存在公共政治領域與私人生活領域的區分。如此便造成近代以來的中國變革必然與婚姻家庭生活聯系一起。“倫理覺悟為最后覺悟之覺悟”。但是,這樣的變革并沒有突破公共政治與家庭生活一體的傳統。 用“私人生活”的概念,描述當下中國的家庭生活依然是不恰當的。

新文化運動的主要貢獻是通過發動倫理革命使傳統的家庭倫理喪失合法性,隨后,土地革命瓦解了傳統家庭組織的經濟基礎,1950年代政府自上而下推動貫徹執行《婚姻法》運動等。 家族組織、父權夫權、家法族規等傳統“硬”的方面,在新中國集體化時期被逐步取消但傳統道德規范還是切實地影響著農民的生活。主要體現為“日用而不知”的層面——我們在調查中就聽到江西農民說:“硬的不硬,軟的不軟”。 殘留的“軟”的文化傳統脫離了“硬”的外殼也難以茍延殘喘。家庭制度和家族組織是傳統倫理的社會化形態,喪失了這些制度基礎,傳統的生活理念也變成“游魂”。

另一股力量是1980年代以來日益擴大的資本。我們的調查發現, 自1980年代開始,上述“軟”的方面也逐步崩潰,形成了“倫理危機”。 農村孝道衰落與養老問題、婚姻家庭穩定性問題、農民自殺問題、邪教傳播問題、惡性面子競爭問題、人情異化問題,還有很多稀奇古怪的農村社會現象,都是在最近一二十年普遍出現的。 將這個過程稱為“倫理危機”而不是“倫理變遷”,是因為我們并沒有看到傳統倫理規范淡化后能夠產生出一套新的倫理價值規范。

對此,閻云翔在其《私人生活變革》中提出了 “無公德的個人”的說法,即獲得獨立自主性的農民并沒有變成具有現代公共道德意識的道德主體。他認為,這種私人生活中道德規范危機與中國公共政治歷史有關,因此期待通過中國政治生活的改造來改善道德生活。從政治學的角度來理解農民的道德問題,是與他借用“私人生活”這個西方社會學概念有關的。前面已經說過,“私人生活”本身也是一個政治學概念。 將家庭倫理處理成為一個政治問題,試圖通過改造政治社會來改造人心,是“五四”確定的基本基調。近代以來,中國婚姻家庭立法上的激進立場,也都是政治改造人心的一種體現。閻云翔希望繼續借助政治來改造人心,這似乎也是“五四”立場的實際延續。

▍ 作為“人的條件”的家庭

倫理革命的意義,便是“自我”自主意識的產生,對于家庭,便是“個體化”結構的出現。賀雪峰在分析農民的價值觀結構時,提出了基礎性價值、社會性價值和本體性價值三層分析框架,上述三重價值一體便構成了“人的條件”。 當前農村中的“倫理危機”便與本體性價值衰落,社會性價值和基礎性價值無所依托,并造成后兩種價值異化有關。傳統的家庭能夠成為中國農民的“人的條件”,在于上述三重價值都可在家庭中獲得。家庭是農民生產生活的基本單元,亦是農民參與“熟人社會”交往獲得尊嚴的載體,尤為關鍵的是由傳宗接代、光宗耀祖所提供的本體性價值,構成農民生命價值和意義之源泉。家庭具有梁漱溟所說的“對于人的情志方面之安慰勖勉”的功能,因此具有宗教價值。

人不是原子式的個體,家庭也不是社會學意義上的社會組織,這是中國語境下“人的條件”的社會學基礎。在傳統家庭生活中,農民的“自我”為“倫理關系疊加的焦點”,“自我”是一個動態的人際性過程。與這種“人”的定義相應的,是傳統的家庭組織具有實體性和價值性。傳統的家庭結構不能被還原為原子式個體,家庭自身有其獨立的價值和意義。筆者稱之為“唯實論家庭觀”。

唯實論家庭觀 具有與現代“私人生活”不同的行為邏輯。筆者曾以農民的土地祖業觀為例,分析了傳統農民家庭的財產權屬性:“在財產實踐上,‘祖先’、‘我’、‘子孫’是一并出現的,財產主體是由這三重人格共在構成的,并組成隨時間綿延的‘家族’ (宗族) 。 從某種意義上講,在鄉土社會中,作為物質基礎的財產是與家族一并存在的,財產在,家族就在,家族不滅,財產就不滅。這樣一種產權性質決定了最主要的財產轉移方式是發生在具有血緣關系的人群中,并且以縱向的傳承關系為主,同時表現為橫向的分割。它是一種‘祖先’、‘我’、‘子孫’共在,活著的人之間具有連帶責任,并以血緣為界限的產權形態。歸結起來,中國家業產權是一種非排他性的、非可轉移性的,建立在血緣基礎上,通過代際更替和兄弟分家實現對物的占有和使用,并要維護財產永恒存在的一種產權形式。” 財產的主體是由包括“祖先”、“我”、“子孫”在內的三重人格在家庭 (族) ,如果家庭 (族) 綿延不息,財產就能夠永恒存在。 這不同于現代私有產權

傳統家庭組織具有超越于個人的實在性。唯實論家庭觀是實現非個體主義“人”的“條件”。在唯實論家庭觀下,個人生活要服從于整體家庭的安排,個體的自主性受到抑制。而這恰恰是與現代社會中“人”的價值相沖突的。新文化運動引入了現代“人”的概念,強調人在價值上的自主性以及政治社會生活中的個體性。婚姻家庭生活的新倫理是以這一新的“人”的概念為前提的。 與原子式個體的“人”的觀念相對應的是“唯名論家庭觀”。

唯名論家庭觀 否定家庭組織的超越個體的實在性,將婚姻家庭看做是個體人身和財產的契約關系,家庭以個體目的為存在之根本理由。如《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第1122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此處“永久”應理解為以個體之存亡為界限,而非父系世系延綿不絕之永久。新中國以后的《婚姻法》沒有單獨關于“家”的規定,而是通過列舉“夫妻關系”和“代際關系”的方式,來確定家庭的邊界與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這表明,家庭不再作為一個超越個體之關系的單獨實體,相應地,“家長”的概念也從法律中消失了。

在唯名論家庭觀及其立法中,成員個體與家庭組織之間的關系皆可還原為成員個體之間的契約關系。因此,公有性質的“家產制”不可能繼續存在,因為 所有的家庭財產必須要化約為個體私有財產形態。而在唯實論家庭觀下,個體之于財物的關系是由倫理身份產生的,比如,家長對于家庭財產的處理權限僅為一種家長管理家庭事務的權力,而并不意味著家長個體的財產所有權。“公有制”的家庭財產制度是與唯實論家庭觀相匹配的,試圖在當前的個體本位的唯名論家庭觀下恢復家產制也是不可能的。

問題是,對于中國農民而言,“個體化”的家庭結構還能否成為“人的條件”呢?賀雪峰將中國當代農村變遷區分為治理之變、社會結構之變與價值之變,并認為價值之變是影響最為根本的變化,而價值之變中,最為關鍵的是“本體性價值”的衰落。由于農民的“本體性價值”是由家庭提供的,因此,本體性價值的衰落就與近代以來的中國婚姻家庭生活變革有關。問題也就變成了, 新的家庭生活方式為何不再能夠滿足農民的“本體性”需求,不再構成“人的條件”呢?

變革之后的家庭組織變成了一個純粹的社會學組織。 從這個意義上講,婚姻家庭變革成為消除神圣性的“世俗化”過程。西方的“私人生活”領域和與之相對的“公共政治”領域,皆屬于與宗教神圣領域相對的世俗生活領域。也就是說, 公共生活與私人生活的區分,是以宗教生活與世俗生活的區分為大前提的。這個大前提在中國不存在。本體性價值的衰落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

人們期待從這種“個體化”家庭組織中孕育出自由、平等倫理關系和愛情這樣的親密感情。閻云翔在下岬村就看到了浪漫愛情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興起。然而,我們則又看到了另外一些伴隨著這個趨勢出現的但閻云翔并沒有講述的現象。2012年暑假,我們在遼寧鳳城農村調查,發現當地的“婚外性行為”現象極為突出。據當地有些村的村干部估計:“90%成年男性有婚外性行為,成年女性也有30%有過婚外性行為”。稱當地“性”關系混亂不為過。當地農民對這類現象既習以為常,夫妻也能夠相互容忍對方的不軌行為。在我們訪談時,很多男性將自己的“婚外性”經歷當作炫耀的東西,當有些女性也眉飛色舞地談論村莊里的“故事”時,聽的我們這些學生面紅耳赤。當地似乎形成了與此相適應的文化。若是一個男性沒有這種經歷,很有可能被人笑話“太老實” (即“沒本事”) 。與傳統的親情式夫妻關系相比,浪漫愛情屬于個體化、私人性的感情關系,具有很強的排他性與主體體驗性。假若經歷過“私人生活變革”后,浪漫愛情真實地成為了農村婚姻家庭的最基本紐帶的話,那么,為何同時產生這么混亂的性關系呢?從我們的調查中看,這類違背夫妻忠誠的行為,更多地是“性”而非“情”。

與浪漫愛情興起相隨,離婚現象也持續增加 。2010年春季,筆者到重慶渝北區的一個村調研,初步統計,該村最近十年有近40個離婚案例,年齡多集中在30~45歲,并且全部生育過小孩。調查發現,最主要的一類離婚方式為“棄婚”,即丈夫或妻子在市里做工與其他人“相好”,而選擇放棄之前的婚姻家庭。做出這樣選擇的原因固然有感情、性格的因素,而更關鍵的是攙和了經濟原因,那些選擇離婚的男人一般經濟上小有成就,而提出離婚的婦女則多是覺得丈夫“沒本事”,導致“日子過不下去”。陳訊的博士論文專門研究農村最近30年的離婚現象,他發現,物質因素是影響婚姻關系的首要因素,他從離婚現象中考察農民婚姻倫理的變遷,提出形式上的婚姻自由被商品經濟所異化了,造成了實質上的不自由。

陳訊的觀點能夠解釋我們在農村中看到的某些婚姻現象。在我們調查過的成都平原和東北地區農村,都存在著少數“一夫多妻”的現象。即農村中某些稍微有點本事的男性,比如包工頭這樣的人,在離婚之后再娶,前妻、現在的妻子與他共同生活在一起,甚至平時走親戚都一起去。詢問當地農民對此事的看法,他們說“只要養的起,娶幾個都可以”。 我們期待著摧毀封建“禮教”之后的人們能夠獲得婚姻家庭上的自由體驗,吊詭的是,自由的婚姻關系卻走上了物質化和性混亂的結局。 婚姻關系的物化還可以被普遍高漲的農村彩禮現象證明。在筆者老家,娶媳婦的前提是男方在城鎮購置一套樓房,再算上彩禮、酒席等開支,至少花費二三十萬元。沒有錢的人只能做“光棍”。

離婚、婚外性、自殺、做“小姐”等現象在村莊歷史較短、村莊邊界開放和文化傳統弱的中部地區比較嚴重。我們在研究中依據村莊結構性質和村莊歷史,將長江流域、東北地區的農村劃分為“中部農村”,這些地區的農村傳統規范弱,故受現代性影響最為明顯,變遷的速度最快。我們發現,變遷越是超前的農村,農民的現代觀念越強,傳統的家庭生活規范也越淡漠。以上描述的現象,多是發生在“中部農村”,但也反映出全國農村的整體變遷趨勢。

有學者研究指出,歐美地區的婚姻家庭在20世紀發生過兩次轉變, 第一次是“20世紀早期開始的對婚姻中情感因素的強調和個人對浪漫愛情的追求”, 第二次是“20世紀最后幾十年出現的新的趨勢,即個體主義的表達需求”。 第一種轉向并沒有破壞婚姻制度本身,“即人們仍認可性關系和生育孩子是婚姻的唯一社會制度”,而 第二重轉向使婚姻意義發生了根本變化,即“伴侶型婚姻關系從規范層面失掉了自己的根基。各種各樣的婚姻形式開始涌現,包括非婚家庭”。第二重轉向表現形態有同性戀、非婚生育、丁克家庭等現象的興起,在理論上多獲得女權主義和后現代理論的支持。

可以將第一次變遷結果稱作現代婚姻家庭,將第二次變遷結果稱作為后現代婚姻家庭。第一次轉變改變了家庭形態和家庭倫理,而第二次轉向則從根本上動搖了家庭存在的理由。 西方歷史表明,喪失了更多的價值支撐,由親密情感維系的現代婚姻家庭關系并不具有神圣性,婚姻家庭生活也不再成為人的必然選擇, 因此又迅速地產出了后現代的婚姻家庭生活。對此, 貝克等研究指出:“家庭越來越變成一種選擇性關系,變成一種個體的聯合,個人把自己的興趣——利益、經驗和打算都納入家庭,每個個體都得屈從于各種控制、風險和限制……傳統家庭的定量重要性下降了,因為新的生活形式出現了并廣為傳播 (筆者注:包括丁克、單身、未婚生育,等等) ……這些中間的、次級的或流動的形式,都會出現在未來的家庭中,故而我稱之為‘后家庭時代的家庭’。

西方經驗表明,親密情感不可能構成婚姻家庭生活的穩固根基,相反,喪失神圣性的家庭只能淪落為人的主觀選擇。中國是否也將要走進“后家庭時代的家庭”階段呢?盡管社會上也存在著為那些非主流生活方式尋求空間的聲音,如同性戀的合法性問題。 現實困境是,經歷了一個世紀的劇烈變革,新的家庭生活方式不再能夠滿足人的本體性價值需求,也就不再成為“人的條件”。如果我們指望未來的家庭生活能夠重新滿足這一點,則必須扭轉已經持續了一百年的中國家庭生活“世俗化”過程,向家庭注入新的神圣價值成分。這是未來中國文化建設必須要考慮到的。

本文原載《文化縱橫》,引言部分原題為《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2011年第1期),主文部分原題為《重新恢復中國家庭的神圣性(2014年第1期)》。篇幅所限,注釋請參見原刊。 文章僅代表 作者本人觀點,歡迎分享,媒體轉載請聯系本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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