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不能當做離婚依據,那結婚是為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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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不能當做離婚依據,網友為何反映那么激烈?

視界·輿論聚焦

轉載自遠方青木 微信號:遠方青木作品

ID:YFqingmu 原作者:遠方青木

1月2日,山東高級法院的官方賬號發了篇科普文章,題目是 《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 (目前已刪除)

短短幾個小時時間,這篇文章產生的同名話題擁有了6.6億閱讀,并留下了19.1萬條評論,成為昨天全網最火爆的討論區。

很顯然,起這種標題注定是要挨罵的,一個爆款的挨罵標題,因為這個標題所描述的信息嚴重違背普通人的認知。

而山東高法的原文中還這么進行解釋。。。

微博是中國最嚴重的男女對立平臺,幾乎涉及到男女的話題雙方一定會對噴, 但在這個話題上男女雙方取得了難得的一致,雙方合力噴山東高法。

男的怕女的出軌,女的怕男的出軌,雙方都覺得山東高法這篇文章是在威脅自己的利益。

于是,此話題下面的留言區大概都是這樣的畫風,滿屏噴。

幾乎是瞬間,山東高法就被噴自閉了,默默刪除了文章。

山東高法作為級別相當高的法律機構,不可能出現基礎的法律知識錯誤,也就是說從法律上說山東高法肯定是正確的。

一篇簡單的普法文章,為什么會引發男女合噴,男女雙方都覺得這個法律條文很沙雕。

因為雙方對法律的認知不同。

我先說說婚姻的定義是什么,再說說目前中國的婚姻法是怎么制定出來的。

首先,什么是婚姻?我指的是法律意義上的。

領結婚證和沒領結婚證,到底有什么區別?

法律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低于22歲,女不得低于20歲。

但實際上在很多農村地區,很多十六七歲的男女少年,處對象、開房、同居,乃至于辦個婚禮,這都是稀松平常的事情,這些統統都不違法,也不算法律意義上的結婚。

你16歲辦婚禮并不代表你16歲就結婚了,你只有到領證那一刻,法律才承認你結婚了。

法律承認的東西,法律就會保護。

保護什么?

翻開婚姻法,滿屏的法律條文其實可以濃縮為一句話:

在什么什么情況下,分多少多少錢。

這就是領證和不領證的核心區別。

領了證,法律以國家武力作為后盾,保護你擁有平分配偶婚后財產的權力。

不領證,國家則沒有義務保護這一切。

至于感情這東西,法律不管這個。

很多人去起訴離婚,張口就說自己和配偶感情破裂了,然后舉出一堆證明自己和配偶感情破裂的證據,希望法官允許自己離婚。

對此,法官當然不會批準,還會像哄寶寶一樣把這個活寶給哄回去,然后長長的嘆口氣。

但被哄回去的那個活寶可不領情,回頭就一把鼻子一把淚的在網上哭訴,現在離婚好難,法院設置重重障礙,故意不讓自己離婚。

法官是吃官家飯的,能讓你離早就讓你離了,免得你來回找事。

不批離婚那自然是有原因的,因為根本就沒法批準。

感情破裂?啥叫感情破裂?

2年前半夜搶被子,對方沒有讓,反而吼了你,這就叫感情破裂的證據?

別說這些雞毛蒜皮的事法官不關注,就算感情真破裂了又怎樣。

你們覺得感情破裂了過不下去想離婚,可以,都不用法院判,雙方直接談好離婚條件,自己分好財產,擬定協議后直接民政部門就能辦理離婚,干脆利落。

為什么還要鬧到法院那里?

很簡單, 有一方不想離,或者雙方都想離但是在財產方面互不相讓,談不攏,所以才會鬧到法院,讓法官裁決。

這就麻煩大了。

要詳細理清楚雙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時期的收入和開支,算出總收益再平分,這本來就是個很困難,困難到近乎不可能的事情。

你家去年總收入多少,總開支多少,凈收益多少,你自己算的出來?

100%的家庭這都是筆糊涂賬,只能靠法官調解,和個稀泥,大致估一個數。

這還不算困難的,調解雖難,但強行調,法官也能調個差不多。

但很多財產,真的是不好分。

中國絕大多數家庭就一套房,有的是男方出首付買,有的是男女合買。

不管是哪一種,都很難分割。

你說是把男的趕出去讓女的住呢,還是把女的趕出去讓男的住呢。

或者是把房賣了分錢,然后把男的和女的都趕出去呢?

作為法官,你覺得哪種判決合適,不容易導致有人跪在你法院門口喊冤?

我就一普通公務員,每個月吃點官家飯,又沒干啥傷天害理的事,就因為判個離婚案,一個人直接天天跪法院門口喊冤,還指名道姓說自己判案黑心,導致自己聲譽遭到重大損失。

這破事我干嘛要做?

所以,法院對離婚案都是敬而遠之。

夫妻倆覺得感情破裂想離婚,可以,你們自己商量好離婚條件,自己分割好財產,雙方簽字,我立刻就宣布你們離婚。

男的想讓女的凈身出戶,自己拿走所有的房子和錢。女的想讓男的凈身出戶,自己拿走所有的房子和錢,雙方還拒不讓步,互相之間為了幾萬塊錢撕的死去活來,這才是民間底層離婚的實際現狀。

碰到這種案例,法官直接就會打發他們回家。

你們夫妻倆就回家好好歇著吧,好好撕,好好鬧,啥時候商量好了,肯妥協了,再來法院找我。

一共就30萬財產,你說自己最低拿20萬,否則絕不同意離婚,對方也說自己最低拿20萬,否則絕不同意離婚,然后雙方都強烈要求盡快離婚,一天都過不下去了,最好明天就能離婚。

咋離?剩下10萬缺口誰來補?難道讓法官拿自己工資去填?

除了錢,還有孩子。

中國很多家庭就一個孩子,錢還能對半分,一個孩子怎么對半分?

確實有人為了再婚容易,特別不想要小孩的,但也有很喜歡孩子,就是想要小孩的。

如果一方特別想要,一方不想要,那這個孩子很好判。

但要是夫妻兩個都想要孩子呢?這孩子咋分你覺得合適,能分到讓沒有孩子的那一個人滿意?

這情況相當棘手,一個分不好就是大麻煩。

但基層法官還遇到過更奇葩的,那就是雙方都不想要孩子的情況,一個可憐無辜的孩子在法庭上孤苦無依,被各種嫌棄。

如果家庭還在,這個孩子無論怎么過,都一定比父母離婚后都不想要自己的日子過得好。

所以碰到這種情況,稍微有點同情心的法官都會傾向于不批準離婚。

不要覺得離婚判決是個很簡單的事情。

如果雙方自己分配好了財產和孩子,那確實是很簡單,簡單都民政局辦事員都能批準離婚。

如果雙方都互不相讓,一分錢都不讓步,那你覺得這事好處理嗎?

理論上就是一人一半,但要是有人不同意呢?拿出種種理由要求多分錢,否則就要鬧事呢?

只要你不同意,那我就不判,不給你跪法院大門的機會。

真是機智如我。

在實踐操作中,這叫充分尊重當事人意見。

為什么當事人雙方有一個不同意那就不能判?手里握有出軌證據,直接讓出軌的那個凈身出戶不就行了,一分錢財產都不給,賬也不用算了,多清爽。

首先,這么搞肯定會有人跪法院門口。

然后,這么搞屬于典型的強制性人身束縛,屬于把配偶視為自己的私人財產,嚴重侵犯天賦人權。

越落后的國家,對出軌的懲罰越重,如今放眼全球,對出軌嚴懲的全都是那些一提名字你就知道這國家肯定很窮很落后的地方。

以中國為例,對出軌的懲罰也是古代明顯大于近代,近代明顯大于現代。

首先這個出軌并不是針對于男方的罪名,也不是針對于女方的罪名,而是針對男女的共同罪名。

只要是出軌,必然是一男一女,自古以來就講究捉賊捉贓,捉奸捉雙。

出軌通奸,一抓肯定是一對,男女各一人。

抓到了怎么辦?

在古代,直接浸豬籠,沉河處死。

不可能只處死女方,也不可能只處死男方,只要動手一定是同時處死一對。

在近代民國時期,廢除了浸豬籠的做法,認為出軌通奸,罪不至死,但依然認為通奸有罪。

民國的刑法中明文認定,通奸者應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男女同罪。

通奸罪的存在,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婚姻具備強制性束縛男女雙方的功能。

然后,這條律法的存在,得到萬民擁護了么?

并不是,這條律法被人噴成渣了。

不自由,不民主,侵犯人權,背在通奸罪身上的全是罵名,沒一句好話。

女權團體(當年的真女權,非如今的貶義)第一個呼吁的就是廢除通奸罪,還婦女掌握自己身體的自由。

新中國成立后,直接就廢除了通奸罪,我國刑法從來就沒有規定過這一罪名,因為全球其他先進發達的國家,也基本都廢掉了通奸罪。

在那個年代,哪個國家有通奸罪,是會被恥笑的,被當成愚昧落后,人民沒有被解放的標志

不過中國刑法中還有一條和通奸擦了邊,叫流氓罪,這個罪名曾經送了很多亂搞男女關系的人進監獄。

這個罪名,曾經被西方人黑成渣了,因為那個年代西方人在搞性解放,極其看不慣中國的所謂流氓罪。

各種指責,各種污名化,基本上你就看不到贊美流氓罪這條律法的好話。

1997年,流氓罪被正式取消。

從古至今,人類文明社會進化的方向就是逐步取消對個人的束縛,取消對個人的控制,把支配自己身體和命運的權力交給個人,任何人都無權控制另一個人的自由。

而婚姻,是對一個人最嚴重的束縛,尤其是對女人,古代的婚姻可以直接宣示對一個女人的主權,操控其一切甚至將其當財產變賣都是被允許的。

人類自由和解放的方向,就是解除一切束縛,這里面當然也包括婚姻對個人的束縛。

時至今日,婚姻那種強烈的束縛作用早就被法律剝離完了,婚姻只包含財產平分這一條已經基本成為了世界共識。

誰違反這個共識,誰利用婚姻束縛個人自由,誰就會被稱為愚昧落后的國家。

這就是為什么婚姻法這么設定的原因,這是歷史來源。

不是沒有過嚴懲出軌的時代,別說不分財產,直接讓出軌者坐牢乃至于處死的律法都曾有過。

只不過,民眾強烈反對,最終把這種律法慢慢淘汰了而已。

禁止男性利用婚姻把女性當成私人財產,任其支配。

律法一旦設定,自然也會同步禁止女性利用婚姻把男性當成私人財產,任其支配。

時至今日,為避免束縛人身,侵犯人權的指責,婚姻法不斷的弱化,已經弱化到了純粹的財產平分契約。

別抗議了,你們愛干嘛干嘛,你們的身體你們自己做主,國家不管。

要不是因為財產分配糾紛極大,必須國家來主持,婚姻法甚至可以直接取消。

真的,國家不想管你家里那點破事,全是麻煩還沒啥好處。

不信你和你家那口子吵架,打個110報警,你看民警想不想搭理你。

出軌會不會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

會的,肯定會。

感情破裂可不可以離婚?

當然可以,你感情不破裂也可以離婚,國家從來就不管你感情是否破裂。

但離婚的時候,你想突破一人一半的法律規定多拿錢,那國家就不允許了,什么理由都不行。

而且,一旦有其中一個人不想離婚,那也不能離婚。

因為兩個人的集體財產,一個人不同意,國家輕易不會動用強權進行強行分割。

只是離婚,又不是犯罪。

國家不會輕易分割夫妻的財產,更不會輕易讓人通過離婚多分割另一人的財產。

因為如果法律條文規定某行為可以多分/少分財產,那就會有人利用這一條文對配偶實行人身控制和人身束縛,這有悖于現代社會的解放方向。

出軌不僅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更不能作為多分財產的理由。

離譜嗎?

還有更離譜的。

根據人身自由的大方針,生育權屬于女性的天賦人權,任何人不得通過任何手段進行強行干涉和控制。

這個方向沒問題對吧。

婚后,女性生下男小三的孩子,屬于完完全全的個人自由,男方不僅不能以此作為和女方離婚的理由,甚至不能作為多分財產的理由。

連婚后生第三者的孩子都不算過錯,何況其他那些亂七八糟的。

不信的話,你可以咨詢律師。

那什么才算過錯?

婚姻法明確規定的嚴重過錯只有4種,那就是 重婚的,婚內和異性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并不是凈身出戶,而是適當照顧。

實踐操作中,能多分一點點就不錯了。

婚姻法任何是巨大過錯的只有一條,那就是 隱瞞和轉移婚內財產 ,這是直接觸犯紅線的過錯,比什么感情破裂、出軌、生第三者孩子嚴重多了。

這是唯一有可能達成讓人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就是婚姻法第47條:

馬蓉出軌天下皆知,證據石錘,王寶強因此多分一塊錢了嗎?

并沒有,王寶強的律師忙里忙外都是在找馬蓉聯手奸夫宋哲轉移王寶強婚內財產的證據。

找到了很多很多的證據,但最后法庭的判決也只是:

出軌全國石錘 轉移婚內財產,錢也全是王寶強掙得,最后馬蓉依然沒有凈身出戶,僅僅是財產分割的時候對王寶強有所傾斜而已。

從現代社會的理論角度,性自由是一種基本的人身權利,人權在一切法定權利中具有最高的優先級別。

天賦人權都不容許國家侵犯,更不允許其他人借婚姻的名義侵犯。

婚姻,不可能凌駕于天賦人權之上。

很多人對此無法理解,無法接受,他們認為這屬于禮崩樂壞。

但實際上,出軌可以離婚,甚至也可以讓對方凈身出戶。

真的,可以。

但這是有前提的,就是對方自愿同意。

如果對方自愿同意離婚,自愿同意把自身財產全部贈予對方,那自然可以離婚。

只要你們倆自愿,那你們干啥都行。

法院才懶得理你這個破事。

但如果對方不自愿,那你無權強迫掠奪對方的財產,法院也不會幫你這么干。

婚姻早就剝離了很多很多東西了。

談對象、接吻、開房、同居,這些東西一定要婚后才可以做嗎?

婚后能做的,談戀愛的時候都可以做,現在甚至連生育都剝離了,不結婚一樣可以生育,給孩子上戶口。

那結婚的意義在哪?

只有一個,就是一個法律保障下的強制性財產平分契約,等于一份合同。

婚后你們搞不清楚誰的貢獻大誰的貢獻小,究竟是上班累還是帶孩子累,國家也不想幫你們來評估這些雞毛蒜皮,直接強制性一人一半,所有婚后財產都是一人一半。

你覺得劃算,認可一人一半,你就簽這份契約。

你覺得不劃算,不認可對方配和你一人一半,那你就別簽這份契約。

感情破裂絕不是你離婚的依據,誰是感情破裂的罪魁禍首,也不是多分錢的依據。

婚前談戀愛,只要有一個人認為感情破裂了,那感情就破裂了,大家都自由的很。

哪怕戀愛談了三五年,今天你“沒感覺”了,那感情就可以破裂,都不用你舉什么證據。

婚前感情破裂,不涉及財產,誰也不用給誰錢。

婚后談離婚,必須兩個人都認為婚姻要結束了,婚姻才會結束。

哪怕婚姻只持續1天,你也列舉了一堆對方有過錯的證據,那也不行。

因為涉及到分錢,而分錢必須要兩個人都同意才可以。

當當網的李國慶和俞渝都鬧成那樣了,感情已經破裂的不能再破裂了,法院依然不讓他們離婚,就是因為他們的婚后財產很難切割。

你領個房產證都不能輕易反悔的,何況領結婚證。

結婚證如果改個名,改成財產平分契約,離婚時的糾紛就不會那么多,那么大。

但不懂法的民眾太多,很多人也純粹是出于樸素的心理去領的結婚證,對于一人一半這種法律思維只是模模糊糊的有個概念,并不是太了解,所以國家也就沒說那么細。

但是在離婚分財產的時候,國家可不能任由這些不懂法的民眾胡來。

你們談好了,那什么都行。

你們談不攏,可不能強來。

出軌無罪對誰最有利?是在鼓勵男性出軌還是在鼓勵女性出軌?

這是很多人熱議的焦點。

嗯,民眾關注的其實很樸實,他們才不管你什么歷史來源,只喜歡這些八卦的事情。

但其實如果非要說鼓勵什么,那實際上是在 鼓勵窮人出軌。

婚姻成為徹底的財產平分契約,只要婚姻破裂就是一人一半的分錢,出軌乃至于婚后生第三者孩子都不會成為少分錢的理由,對誰最不公平?

很顯然,對有錢的那個最不公平。

都是出軌,婚姻法對貧富雙方的懲罰力度是不一樣的,因為雙方貧富程度不同,而婚姻法是一律平分。

這是民眾的常規認知是完全相反的。

但你好好想一想,離婚平分財產是一個零和博弈,你多的錢就是對方少的錢,雙方不過是互相挖肉罷了。

直接按平分算,肯定是富人吃虧。

窮的那個出軌有什么代價?

TA再出軌,富裕的配偶也要把錢平分給TA,等于沒錢的那個出軌就沒有代價。

這和你是男是女沒有關系,只和你是富是貧有關系。

你不服,覺得對方不配拿一半?

你要是覺得對方不配拿一半,那你當初簽契約領結婚證干嘛?

不管對方是富是貧,不管對方是龍是蛇,當你簽契約領結婚證的那一刻,法律就認為你已經清楚地知曉了對方的一切,并認為對方和你徹底平等,有權利分享你的一半婚后財產。

你們究竟是財產交換學歷,還是財產交換美貌,法律不管,你們愛咋交換咋交換,法律只管一人一半。

至于自己瞎了眼亂簽契約把自己給坑了。

那能咋滴,你出門經商簽錯合同虧了錢,難道法律還要倒賠你錢不成?

個人享有自由,就要承擔自由的代價。

自己做的決定,自己負責。

如果你想降低配偶出軌的概率,也不想和配偶感情破裂。

那我教你一個最靠譜的辦法,就是門當戶對。

財富越接近,伴侶越忠誠,雙方真的是單純為了建設小家才組合在一起的,亂七八糟的心思不多。

婚姻是大事,不是兒戲,輕易不要搞什么交換。

將來你孩子結婚前,你要好好和TA講清楚結婚的意義是什么,和戀愛的區別是什么。

不要亂簽契約,只和完全匹配的人簽,免得坑了TA一輩子。

編輯 | Fa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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