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拆摩鐵太吵 老外受不了提告求償 僅獲賠60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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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臺灣多年開設英語補習班
    的一名外籍老師提告主張,
    2021年新冠疫情期間,
    位於臺北市大直的住家附近
    一家汽車旅館進行拆除工程,

    但聲音太吵只能搬到飯店躲避噪音,
    並提告求償。

    這名老師提起民事訴訟主張,
    廠商從2021年5月11日起至同年8月中,
    對汽車旅館進行整棟拆除之工程,
    期間每天上午8時至下午5時,
    拆除工程期間不斷發出尖銳施工噪音,
    也遭附近居民檢舉。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
    依英語老師提出的報告顯示,
    其居住房屋在2021年6月17日

    上午9時至下午4時測得
    之平均聲響為75分貝,
    已超出噪音管制標準72分貝之數值,
    廠商拆除工程所發出之聲響
    已侵入其居住之房屋內,
    且已逾越法定噪音管制標準。

    不過因為英語老師僅能提出
    1天的施工噪音證明,
    因此判決廠商須賠償
    飯店住宿費6746元。
    其餘精神慰撫金等費用,

    因未能提出相關依據,
    判決駁回。

    舉證責任有多重要?
    依本案件的情形,
    當事人確實可依民法
    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

    來主張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
    不在此限。

    簡單的說,
    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
    對於自己所主張的事實,
    都負有舉證的責任,

    如果提出主張的當事人
    無法證明自己講的是事實,
    那法院就會認定為沒有這個事實,
    畢竟對於個案的情況而言,
    法官就是個什麼都不知道的第三人。

    本案中,
    雖然法官認為此等聲響非短暫、
    偶發而得容忍或忽略者,
    而是持續了一整天,
    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
    足以影響到當事人的居住安寧,
    不過因為提出主張的原告提出的證據,
    只能證明存在一天的噪音造成損害,
    因此法院判決對造僅需
    賠償一天的住宿費用,
    並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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